【史學●府縣儒學】 清代臺灣的官學制度。
分為府儒學、縣儒學二級,府設府儒學,設教授一人與訓導數人以督導學業;
州、廳、縣亦設儒學,並設教諭一人與訓導若干人,負課學之責。
其考課的對象為通過童試的生員,但生員不拘泥於官學讀書,也可選擇在書院自習。
每年生員須在府儒學等候提督學政的蒞臨,參與歲考或科考。
歲考結果分六等,第四等以下受罰;
科考為鄉試前的考試,列一、二、三等者,擇優送赴鄉試。
臺灣在建省之前,為福建省之一府,但臺灣學政之管理,先後授予臺廈道、巡臺漢御史、臺灣道,因此福建提督學政不渡海來臺主持歲、科二試;
建省後的學政,由臺灣巡撫兼理。
清代臺灣最早的地方官學,為1684年(康熙23年)成立的臺灣縣儒學、鳳山縣儒學。
1685年臺灣府儒學隨之成立,1686年諸羅縣儒學亦成立。
彰化縣在1726年(雍正4年)成立,淡水廳至1817年(嘉慶22年)始設儒學。
1810年噶瑪蘭設廳,但未設廳學。
1875年(光緒元年)陸續設置恆春縣、宜蘭縣、淡水縣與臺北府,1877-1880年間,逐年分別增設恆春縣儒學、宜蘭縣儒學、淡水縣儒學、臺北府儒學。
1885年臺灣建省,統轄3府1直隸州3廳11縣,地方官學進行調整,如改臺灣府儒學為臺南府儒學、臺灣縣儒學為安平縣儒學;
新設臺灣府儒學、苗栗縣儒學、雲林縣儒學。
雖然清廷依行政區劃設置儒學,但澎湖廳以及建省後臺東直隸州與臺灣縣,都未設立儒學。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6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