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彰化銀行】 日治時期以「大租權補償公債」抵充資本而成立的銀行。
1904年(明治37年)臺灣總督府在土地調查事業告一段落後,即廢止大租權,並對舊大租權所有者給付「大租權補償公債」。
1905年6月5日,以彰化廳為主的臺灣中部士紳吳汝祥等人,以大租權補償公債為抵押,向臺灣銀行貸款22萬圓作為資本額(11,000股,實收資本),設立「株式會社彰化銀行」,總行設於彰化。
成立當年底有股東828位,日籍股東僅1位,持有7股,是民族資本色彩濃厚的銀行,但在營業上並非純為臺人服務;
其後20年間,日人的持股比率漸增,至1926年日人的股數已超過臺人。
業務以臺灣島內,特別是與米榖、製糖相關的農業與商業金融為主。
1910年1月23日,因應地方官制改變與拓展業務需要,將總行遷移到臺中市,並開始在臺灣各地設分支機構。
1914年(大正3年)與1919年兩次增資,資本額增為600萬圓。
但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進入慢性不景氣時期,致1925年減資並整理不良資產,力圖經營穩健,1927年(昭和2年)金融恐慌時,雖受打擊但仍能保持盈餘。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命令下,於1945年11月彰化銀行開始進行接收前的檢查工作。
1946年10月「彰化商業銀行籌備處」成立,林獻堂為主任。
籌備期間,由政府接收日人股份,並繼續營業。
1947年3月1日於總行召開「彰化商業銀行」創立股東大會,資本額定為臺幣1,500萬元,林獻堂為董事長。
經過通貨膨脹與幣制改革後,於1951年1月資本額調整為新臺幣240萬元,官股(含臺灣銀行、臺灣省政府等)佔47.18%,民間股份佔52.82%。
與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同為省屬銀行,並稱「三商銀」。
彰化銀行是執行政府中小企業輔導政策中的主要金融機構之一,1986-1995年對中小企業放款佔彰化銀行行總放款的比重,年平均達66.0%,是彰化銀行業務上的一項特色。
1997年12月,臺灣省政府將持有之彰化銀行股票公開招募,1998年1月1日正式改制民營。
2005年10月3日現金增資後,台新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彰化銀行股權22.01%,成為最大股東。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0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