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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放足斷髮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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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2 14:44: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放足斷髮運動

 

日治時期社會陋習改革運動。

 

纏足和辮髮是清代臺灣社會根深柢固的風俗習慣,惟日治後臺灣總督府將其與吸食鴉片視為臺灣社會三大陋習。

 

最初,採漸禁政策,聽任臺人自由放足斷髮,僅透過學校教育或報章雜誌的宣導,鼓勵臺人放足斷髮。

 

1900年(明治33年),有「臺北天然足會」之成立,號召社會中、上階層人士入會,以身作則,倡導解放纏足,各地先後成立支部,惟進展甚緩,至1905年纏足者仍占婦女人口的三分之二,放足者僅占纏足者的1.1%。

 

1911年,臺北有「斷髮不改裝會」之成立,訂定會規,定期實施集體斷髮。

 

各地街庄區長、臺人教師及紳商名流紛紛響應,並倡組「斷髮會」,定期舉行集體斷髮大會。

 

部分舊士紳組織「保髮會」、「守髮誼」等護辮團體以相對抗,但影響力十分有限。

 

同時,婦女則自組「解纏會」,推動放足運動,其主要幹部陪同保正、醫生逐家調查,經醫生鑑定可放足者即登記為「解纏會」會員,約定限期放足。

 

1914年(大正3年),各地進而成立「風俗改良會」,倡導變革舊俗,而再度掀起放足斷髮熱潮。

 

臺人知識分子亦紛紛建議總督府以公權力介入,明令禁止纏足辮髮。

 

1915年4月,總督府乃乘勢利用,將禁止纏足及辮髮事項訂入保甲規約中,違反者得科處百圓以下罰金。

 

全臺各保甲因而如火如荼展開斷髮解纏活動,逐戶實查未斷未解人數,限期實行斷髮解纏,或舉辦集體斷髮放足大會,以鼓動風潮。

 

6月17日臺灣總督府進而將放足斷髮作為「始政二十周年紀念事業」之一。

 

至該年底,全臺放足者達48萬餘人,仍纏足者18萬餘人,斷髮者達133萬餘人,仍辮髮者僅剩8萬人,仍纏足者概係蹠趾已彎曲無法恢復可免放足者,仍辮髮者多係60歲以上總督府准許留辮者。

 

放足斷髮普及之結果,使女子得以天足從事生產,造成人力資源增加。

 

其次,帶來崇尚新潮的易服改裝風氣,衣服鞋帽漸改易歐美或日本樣式,新服飾、鞋帽業代之而興。

 

此外,審美觀念亦漸改變,婚姻擇偶不再以足之大小為取捨標準,使得未婚女子不再輕易纏足。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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