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番大租】 「番大租」的出現,源由於所謂的「三階層土地所有關係」。
而這關係,乃是清朝統治台灣時,所出現之特有的制度。
首先是依特權取得清朝政府撫墾局墾殖執照的「墾首」,他又稱為「大租戶」。
他將廣大的土地,劃分為幾個大地區,分別出租,租給「小租戶」又稱為「墾戶」。
小租戶再將承租得來的土地再細分為小塊地,並轉租於更多數的農民稱為「現耕佃人」。
大租戶、小租戶、現耕佃人這就是清朝領台時期的特有三階層土地所有關係。
也就是在同一塊的土地上,即發生了「大租戶」、「小租戶」、「現耕佃人」的三階層關係。
大租戶(墾首)對小租戶(墾戶)徵收永久性的一定租額,就稱為「大租」。
而「現耕佃人」就是實際上從事於開荒和農業生產的現耕佃人,卻受著大租.小租.田賦的三重經濟剝削。
清朝政府雖以法令明文規定保護原住民之地權,但隨大陸移民源源不斷的湧入臺灣,漢民侵墾番地事件也不斷產生,以致於原來不准私墾番地的禁令不得不改變,在允許原住民保留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招請漢佃投資開墾,雍正二年(1724年)開始了「番產漢佃」政策,令漢人向原住民納租(顏愛靜、楊國柱,1994:127)。
而他基本的精神,就在於承認原住民業主的私有地權,以防止其他漢人再行侵墾,但在這樣的過程中,首當其衝的便是傳統部落地權的私有化現象。
其次是原住民在此過程中接受漢人既有的「一田二主」的概念,原住民業主的地權分裂成收租權(即所謂的番大租)和佃作權。
在分裂的地權結構下,原住民業主變成「租主」,只有收租權而無管產權,致使他們跟土地的關係愈形疏離。
所以移入該地區從事開荒的漢人,始得繳納「番大租」於當地地主,也就是頭目,才能直接從原住民承租土地,就不需要向清朝政府申請墾照,使得進入原住民領域拓殖。
例如在道光年間,中港溪流域的賽夏族區域,那些賽夏族頭目同時也是「番大租」,如日阿拐、絲大尾及張有淮等,他們不僅是坐收番大租,也是爾後日本領台時,主管當地樟腦開發的地主。
到了日本領台後,漢人大租戶放棄大租權逃回中國,而日本政府認為這種三階層土地所有制度,是一種進步的障礙,以致取消所有的大租權,全部都被日本政府所取消。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1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