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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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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1 06:34: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監察權

 

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進行調查、糾正、彈劾、糾舉之國家權力。

 

監察權之概念為孫文之五權憲法理論所獨倡,為中國古代給諫制度、御史制度及西方議會監督權之混合體。

 

國民政府於1931年(民國20年)成立監察院,除正、副院長外,設監察委員49人,由監察院長提請國民政府主席任命,獨立行使監察權。

 

在1936年之「五五憲草」中,監察委員係由各省、地方及海外僑民以「地區」為單位,定額選出。

 

依現行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監察院乃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產生。

 

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以間接方式選舉之,任期6年,連選得連任,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並受言論免責權及免於逮捕拘禁特權之保障,性質上類似民意代表,故有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之人事同意權。

 

1992年修憲,將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之,名額為29人,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行使調查、糾正、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原有之人事同意權則被取消。

 

監察院之性質大幅改變,監察權雖仍以行政機關為監督對象,但原本所具有的國會權力性質已不復存在,因而被稱為「準司法權」。

 

2000年,因應國民大會職權調整,監察委員之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

 

行憲後,監察院提案彈劾的最高層級官員是代總統李宗仁及行政院長俞鴻鈞。

 

1952年,監察院以代總統李宗仁久滯美國不歸提案彈劾。

 

1957年,因行政院長俞鴻鈞拒絕約詢,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最後雖僅處分申誡一次,但仍使俞鴻鈞自行辭職。

 

此外,監察院亦曾針對諸多重大政治案件,多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例如1955年發生的「孫立人參與叛亂案」,監察委員陶百川組曾成5人調查小組,調查認為此案全係子虛烏有。

 

1960年發生的「雷震叛亂案」,亦曾由陶百川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並提案糾正行政院及其所屬國防部。

 

監察院之下,設有審計部,審計長之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但審計長對行政院決算所為之審核報告,係向立法院提出,其負責之對象並非監察院。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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