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知縣】 清代地方行政機關「縣」的最高長官。
知縣之官制,始於唐朝之知縣事,為代理縣令之職;
明朝以知縣為一縣之長官,清沿明制,正七品,其佐貳官有縣丞、主簿、典史、巡檢等。
臺灣設縣,始於1661年(永曆15年)鄭成功率師來臺,一面圍困在熱蘭遮城的荷蘭人,一面設官治理,置承天府和天興、萬年二縣,由知縣統轄。
1684年(康熙23年)清廷在臺灣設立臺灣府,下轄臺灣縣、鳳山縣、諸羅縣。
依清制,知縣為親民之官,職司徵稅與訟獄;
平常在境內要教化地方,討姦除猾以維護治安。
臺灣縣知縣的職缺,屬於「衝、繁、難」三種不同行政難度的「要缺」,縣治在府城(今臺南市)東安坊。
鳳山縣知縣屬於「繁、難」的中缺,縣治初在半路竹(今高雄路竹),後遷移至興隆莊(今高雄市左營)。
諸羅縣知縣屬於「繁、難」的中缺,縣治初設在佳里興(今臺南縣(註1)佳里鎮(註2)),後遷至諸羅山(今嘉義市)。
1723年(雍正元年)清廷在虎尾溪以北另設立彰化縣與淡水廳。
彰化縣知縣屬於「繁、難」中缺,縣治設在半線(今彰化市)。
1787年(乾隆52年)將諸羅縣更名為嘉義縣,以嘉獎其官民於林爽文事件時守城之功。
1875年(光緒元年)以前,臺灣之行政區劃為一府四縣。
1875年新設臺北府,下轄三縣:一為淡水縣,縣治在艋舺(今臺北市萬華區),職缺為「衝」字簡缺;
二為宜蘭縣,縣治在五圍(今宜蘭市),為「疲、難」中缺;
三為新竹縣,縣治在新竹(今新竹市),為「疲、難」中缺。
臺灣府所統轄的原鳳山縣,劃分出恆春縣,縣治在猴洞(今屏東縣恆春鎮),為「疲、難」中缺,以因應1871年牡丹社事件的變局。
1885年臺灣建省,下轄臺灣、臺北、臺南三府,省會設於橋孜圖(今臺中市)。
臺北府維持不變,省會臺灣府下轄四個縣,除彰化縣外,另設苗栗、臺灣、雲林三縣。
苗栗縣縣治在今苗栗市,為「衝」字簡缺。
臺灣縣縣治在橋孜圖,為附郭首縣,屬「衝、繁、疲、難」四種行政難度的最要缺。
雲林縣縣治原在林杞埔(今南投縣竹山鎮),後遷往斗六門(今雲林縣斗六市),為「難」字簡缺。
臺南府(原臺灣府改)所轄四縣不變,僅將臺灣縣更名安平縣。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5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