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臺灣巡撫】 臺灣建省後的最高行政長官。
巡撫之官制,始於宋朝之巡撫大使,其職責為巡視安撫地方;
明清時期以巡撫為地方長官,正二品。
依例兼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總攬一省或一地的軍、民、刑、政,地位稍遜總督,但仍屬平行。
有總督之省,則理民事不干軍政,若無總督,巡府遇事可以專主,省中所設之布政使(掌錢糧)、按察使(掌刑名)歸其節制。
1885年(光緒11年)臺灣建省後,清廷先裁撤福建巡撫,將此官缺移設臺灣巡撫。
由於改制之初,需要福建協餉,故在臺灣巡撫官銜加福建二字,全稱為福建臺灣巡撫。
臺灣省會設於橋孜圖(今臺中市),巡撫理當駐此,唯因省城未建,暫駐臺北府,並設有欽差行臺作為駐省辦公之處。
1894年省會改設於臺北府。
清代褔建臺灣巡撫共有四任,依序為劉銘傳、沈應奎、邵友濂、唐景崧。
首任巡撫劉銘傳任期五年多為最久,其在臺主政,推動洋務建設,尤以交通與軍事較具成效。
1891年去職後,布政使沈應奎短暫護理(代理)4個月,之後接任巡撫的邵友濂,原為劉銘傳巡撫任內的布政使,知臺甚深,由於劉銘傳大舉新政,財務透支,遂只能選擇重點完成,予人「盡廢」洋務之感。
然在其任內仍擴建臺北機器局,舖設鐵路到新竹。
最後一任唐景崧,在1894年甲午戰爭爆發後臨危受命護理,面對日軍的軍事壓力,雖仍盡力佈防,仍不能免於割臺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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