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戒嚴時期負責警備治安、動員管理的軍事機構。
簡稱警備總部、警總。
1945年9月1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在重慶成立,負責受理日本投降、接收臺灣,及遣送日僑等任務,由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兼任總司令。
1947年奉國防部令,改制為臺灣全省警備司令部。
1949年恢復原稱。
9月,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成立,改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根據1951年國防部頒布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組織規程」規定,保安司令部是在「動員戡亂期間,為確保臺灣省之治安」所需而設的機構,工作範圍包括加強肅奸、防諜,協助緝私、檢查,管制物資、交通,及執行非軍人身分之戒嚴業務等。
隸屬於行政院,受國防部指揮監督。
1958年5月15日,為達成總統蔣中正簡化治安機構、統一指揮權責的指示,國防部將負治安責任的臺灣防衛總部、臺北衛戍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及臺灣省民防司令部等四個機構裁併,另行設置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隸屬於國防部,受臺灣省主席指導監督,其工作包含衛戍、保安、民防等任務。
其中臺灣防衛總部原負臺澎地區作戰任務,移交陸軍總司令部接管,而臺灣本島戒嚴任務,由警備總部接管。
下設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四個地區警備司令部,由各該地區師管區司令兼任,負責承辦地區警備、民防及戒嚴等業務。
臺北衛戍區的戒嚴業務,則承續過去由警備總部直接辦理。
在戒嚴時期,警備總部的職權與業務範圍非常大,卻無公開的監督機制,其對言論自由的箝制與對人權的諸多戕害,多為社會所詬病,要求裁撤之聲不斷。
隨著1987年解嚴,其所管轄的出入境、出版品審查、郵電檢查、內亂罪的偵察與審判等業務分別移交給行政、司法單位,警備總部也於1992年8月1日裁撤。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