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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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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1 05:24: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戒嚴時期負責警備治安、動員管理的軍事機構。

 

簡稱警備總部、警總。

 

1945年9月1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在重慶成立,負責受理日本投降、接收臺灣,及遣送日僑等任務,由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兼任總司令。

 

1947年奉國防部令,改制為臺灣全省警備司令部。

 

1949年恢復原稱。

 

9月,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成立,改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根據1951年國防部頒布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組織規程」規定,保安司令部是在「動員戡亂期間,為確保臺灣省之治安」所需而設的機構,工作範圍包括加強肅奸、防諜,協助緝私、檢查,管制物資、交通,及執行非軍人身分之戒嚴業務等。

 

隸屬於行政院,受國防部指揮監督。

 

1958年5月15日,為達成總統蔣中正簡化治安機構、統一指揮權責的指示,國防部將負治安責任的臺灣防衛總部、臺北衛戍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及臺灣省民防司令部等四個機構裁併,另行設置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隸屬於國防部,受臺灣省主席指導監督,其工作包含衛戍、保安、民防等任務。

 

其中臺灣防衛總部原負臺澎地區作戰任務,移交陸軍總司令部接管,而臺灣本島戒嚴任務,由警備總部接管。

 

下設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四個地區警備司令部,由各該地區師管區司令兼任,負責承辦地區警備、民防及戒嚴等業務。

 

臺北衛戍區的戒嚴業務,則承續過去由警備總部直接辦理。

 

在戒嚴時期,警備總部的職權與業務範圍非常大,卻無公開的監督機制,其對言論自由的箝制與對人權的諸多戕害,多為社會所詬病,要求裁撤之聲不斷。

 

隨著1987年解嚴,其所管轄的出入境、出版品審查、郵電檢查、內亂罪的偵察與審判等業務分別移交給行政、司法單位,警備總部也於1992年8月1日裁撤。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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