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0 22:11 編輯
【史學●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
16世紀低地國各省為尋求獨立組織共和國,與西班牙戰爭,他們需要海外的資源支持,所以1595年,阿姆斯特丹人首先發難,派船前往東印度貿易,賺了許多錢,各省遂紛紛跟進,也組織公司前往亞洲,大量運回亞洲香料,在歐洲削價競爭,使利潤大為減少。
聯省議會為尋求東印度的貨物能夠獲得利益,1598年開始討論將各省的公司合併成一個大公司。
但是各省分為了自己的利益,互不相讓。
後來英國在1600年成立東印度公司,引起荷蘭人的緊張。
1601年12月各省公司董事與聯省議會議員開會協商,1602年3月在議長的協調以及共和國攝政的干預之下,達成協議,六個不同省份共同組成東印度公司,所以稱為聯合東印度公司(VerenigdeOostindischeCompagnie),簡稱VOC。
在共和國聯省議會給它的特許狀中,提供VOC在好望角以東、麥哲倫海峽以西擁有壟斷特權。
公司也獲得一些自治特權,包括宣戰、條約、維持軍隊與艦隊,在亞洲擁有許多據點,且因VOC在國內沒有其他的競爭對手,因此獲得利益很大,很快地就發展成一個強大公司。
但好景不常,VOC為了用武力控制貿易壟斷權,必須在亞洲建立許多城堡,並對不服從的亞洲原住民進行武裝征服。
其次為了與英國競爭,經常大量地削價,傾銷貨物,造成公司的利益損失。
另外,在歐洲,共和國不斷地與英、法兩國雙面戰爭,因VOC與國家關係糾葛不清,當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戰爭的時候,公司經常花費相當多的金錢與力量,到18世紀,終於使公司負債累累,各省也無法再出資支援公司。
1795年成立一個委員會接管公司,1798年政府決定接管公司的所有財產以及債務,不久公司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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