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0 22:32 編輯
【史學●荷西宣教活動】
(1624年~1662年)17世紀荷蘭、西班牙在臺灣的宣教活動。
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VereenigdeOostindischeCompagnie,簡寫VOC)與荷蘭改革宗教會(TheDutchReformedChurch)合作,僱用神職人員前來亞洲,但僅為照顧荷蘭人的信仰需要,或為接收葡萄牙人宣教的成果,其宣教性格較不明顯。
1624年荷蘭人以大員(今安平)為據點後,至1627年始有牧師干治士(GeorgiusCandidius)來臺,傚仿天主教海外宣教做法,對原住民宣教。
起初並不順利,其後成功說服大員長官普特曼(HansPutmans)以武力威服西南平原的部分部落,宣教工作便十分活絡,至1643年有五千餘人受洗皈依。
1643年起更設立大員小會,作為在臺灣各教會的指導機關,稍後對尤紐士(RobertJunius)牧師編纂的教義教材進行檢討與修訂。
同時,陸續推展南路(今高雄、屏東一帶)與北方虎尾、二林一帶的宣教。
此一時期的傳教成果似有停滯,教會雖有完整的視察報告,顯示原住民接受基督教化,卻未見到任何受洗的記錄。
1655年起派遣牧師至西班牙佔領之雞籠(今基隆)、淡水,接收天主教宣教的成果。
至1662年荷人離臺為止的35年間,宣教區域廣及西南平原以及北部基隆淡水一帶,約有五千餘信徒。
前後共有30名牧師與多位傳道師、探訪傳道與學校教師投身其中。
宣教士更以西拉雅新港語及虎尾壠語等原住民語言翻譯聖經,編纂教理問答與各類教材。
荷蘭人被驅離臺灣後,鄭氏推行漢化教育,基督教的影響迅速消失。
1626年西班牙人佔領臺灣北部時,便有道明會神父與修士同行,並在雞籠附近宣教,爾後擴展至淡水。
1634年宣教區擴展至東北部的三貂角一帶。
同一時期方濟會也派人來臺宣教並建立修院,其目的主要是更進一步向東亞大陸與日本宣教。
至1642年西班牙人被荷蘭人趕出臺灣為止的16年間,約有四千餘人受洗皈依,教區廣及今日淡水河流域、基隆、臺北平原與東北角。
西班牙宣教士曾以淡水語編纂教理問答與淡水語語彙,然似已佚失。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4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