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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鴉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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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0 11:26: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0 21:41 編輯

史學●鴉片制度

 

日治時期鴉片管理政策。

 

日本在國內嚴禁吸食鴉片,在臺灣卻以「漸禁」之名實施專賣,維持鴉片專賣制度48年之久。

 

就政策言,稱為「鴉片漸禁」政策;

 

就制度言,是日治臺灣的第一個專賣制度;

 

政策與制度背後,則是後藤新平所謂「生物學原理」的殖民統治機制。

 

由於此漸禁政策,使得鴉片成為日治時期重要的專賣品之一,也是臺灣實施最久、最特別的專賣品。

 

1895年(明治28年)日本治臺之初,對臺灣人吸食鴉片問題曾有「非禁與斷禁」之爭,斷禁者更有「嚴禁與漸禁」的不同主張。

 

臺灣總督府最終採納內務省衛生局長後藤新平的漸禁之議,由政府實施專賣,以管制既有的鴉片吸食人口,並嚴禁秘密吸食或新吸食者,寄望長時間後達到禁絕之目的。

 

1896年總督府公布製藥所官制,賦予總督府製造鴉片煙膏特權。

 

1897年1月以律令第2號公布「臺灣阿片令」,規定鴉片由政府專賣,任何人不得輸入、製造;

 

未經特許不得買賣、授受、持有;

 

經政府指定醫師認定為鴉片癮者,特許其吸食,並發給許可證。

 

鴉片專賣最初實施鑑札(執照)的許可證制,1904年起改為購買通帳制,後來又改為鑑札與通帳並用。

 

1897年首次調查後核發的吸食鑑札有5萬5百多人,但在動員保甲系統深入調查後,1900年9月底確認的鴉片癮者達16萬9千多人。

 

其後多次清查都增發新鑑札,而以1902年持照者超過18萬人為最多;

 

隨著吸食者自然死亡或不再吸食,吸食執照除幾次清查後有小幅增加外,都在逐年減少。

 

雖名為鴉片漸禁政策,但在1930年(昭和5年)中央研究所設立臺北更生院之前,總督府對特許吸食鴉片者幾乎未提供積極的矯正協助,且除了1930年近4,000人被宣告勒戒外,特許癮者強制勒戒者寥寥無幾,漸禁政策實質上變成鴉片專賣。

 

臺灣的鴉片原料由印度、土耳其與伊朗等地輸入,經臺北製藥所製成一到三等的福煙、祿煙與壽煙,由指定通路賣給持有鑑札的癮者。

 

不過,製藥所製造的鴉片煙膏,銷售地點並不以臺灣為限,中國華南及東南亞華僑聚居之地,也是出口的對象。

 

1904年日本佔領大連一帶,設立關東州後,總督府製藥所煙膏開始流入中國東北。

 

1914年(大正3年)雙方更達成協議,由製藥所提供福、祿、壽三種煙膏,以供應大連之需。

 

1915年日本自德國手中轉而控制青島後,總督府也供應青島日軍當局所需,因此鴉片專賣收入在1915年達到最高的811萬圓。

 

1912-1925年鴉片專賣收入都超過500萬圓。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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