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脈火門合參】
夫火之為病,其害甚大,其變甚速,其勢甚彰,其死甚暴,蓋以火性疾速,燔灼焚焰,飛走狂越,消鑠於物,莫能御之。
游行乎三焦,虛實有兩途,曰君火者,猶人火也,曰相火者,猶龍火也。
凡火性不妄動,不違於道,則稟位聽命營運,造化生存之機得矣。
奈何人在氣交之中,多動少靜,欲不妄動,其可得乎?
故凡動者,皆屬火化。
火一妄行,元氣受傷,勢不兩立,偏勝則病,移害他經,事非細,故動之極也,病則死矣。
《經》所謂:一水不勝二火之火,然出於天造,君相之外,又有厥陽臟腑之火,根於五志之內,無因六欲七情激之,其火隨起者,如大怒則火起於肝,醉飽則火起於胃,房勞則火起於腎,悲哀動中,則火起於肺,心為君主,自焚則死矣。
故丹溪曰:火出五臟。
《經》所謂:一水不勝五火之火,蓋五臟各有火,五志激之,其火隨起,諸寒為病,必身犯寒氣,口食寒物而得,非若諸火為病,皆自內作者也。
凡脈虛則浮大,實則洪數,藥之所主,各因其屬,如君火者,心火也,可以濕伏,可以水滅,可以直折,黃連之屬,可以制之。
相火者,龍火也,不可以水濕折之,從其性而伏之,惟黃柏之屬,可以降之。
雖然瀉火之法,豈止如此,虛實多端,不可不察。
以臟氣司之,黃連瀉心火,黃芩瀉肺火,芍藥瀉脾火,柴胡瀉肝火,知母瀉腎火,此皆苦寒之味,能瀉有餘之火耳。
若飲食勞倦,內傷元氣,火不兩立,為陽虛之病者,宜以甘溫之劑除之,如黃、人參、甘草之屬。
若陰微陽強,相火熾盛,以乘陰位,日漸煎熬,為血虛之病者,宜以甘寒之劑降之,如當歸、地黃之屬。
或心火亢極,鬱熱內實,為陽強之病者,宜以咸冷之劑折之,如大黃、朴硝之屬。
若腎水受傷,真陰失守,無根之火,為陰虛之病者,宜以壯水之劑制之,如生地黃、玄參之屬,若右腎命門之衰,為陽脫之病者,宜以溫熱之劑濟之,如附子、乾薑之屬。
若胃虛過食冷物,逼退陽氣於脾土、而為火鬱之病者,宜以升散之劑發之,如升麻、葛根之屬。
倘不明此,而治之。
難免實實虛虛之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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