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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安意外 茂林區一高架橋樑工程墜落兩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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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3 05:14:36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工安意外 茂林區一高架橋樑工程墜落兩死

 

 

【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2012年12月6日高雄市茂林區一高架橋樑工程工地,使用加裝於移動式起重機上的搭乘設備(俗稱吊籃),欲將橋墩上方工作平台(高度27公尺m)的工作人員搭載至地面,下降至高度12m處時,搭乘設備固定裝置的銲接點突然斷裂連同人員墜落至地面,造成2名搭載的勞工傷重致死。

勞檢處接到通報,立即派員前往檢查,發現該搭乘設備以銲接於吊臂前端的ㄇ型插槽做為懸掛裝置,銲道僅以點銲方式施工,由於有明顯的銲接不良缺陷,在反覆應力作用下,銲道缺陷形成裂縫,導致由銲接處突然斷裂。


勞檢處處長陳俊六呼籲事業單位,移動式起重機的使用應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勞工在高處作業,雇主應提供能使勞工安全上下的設備或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 14956)規定的高空工作車。


除了從事一些性質特殊、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的作業,或垂直高度20m以上的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且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方可使用移動式起重機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有關防止墜落的具體對策,依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5條規定如下:


(一)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並防止其翻轉及脫落。(二)使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三)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的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額定荷重的50%。


(四)搭乘設備下降時,應採動力下降的方法。 勞檢處表示,搭乘設備使用的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的損傷、變形或腐蝕等瑕疵;周圍應設置高度90cm以上的扶手,並設中欄杆及腳趾板;懸吊用鋼索或鋼鏈其安全係數應在10以上;吊鏈、吊帶及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5以上。


另為確保結構的完整性,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的施工),其安全性應妥予設計,並事前將其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結構技師或機械技師)簽認,其簽認效期最長2年,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勞檢處並建議:在搭乘設備內的人員應確實佩掛「母索或錨錠可直接聯結於起重機吊鉤的安全帶」。


該案職災所使用的搭乘設備,經查尚未由專業技師簽認合格,難確保其結構安全;且未執行試吊測試;亦未訂定相關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使用作業安全檢核等供作業勞工遵行。


因此,勞檢處呼籲事業單位:對於使用起重機懸掛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時,應確實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的「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執行,以保障作業勞工的安全。


勞檢處於勞動檢查時,如發現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及處以停工及罰鍰。


另,本次發生災害的橋樑工程為莫拉克風災重建工程之一,屬國家之重要公共建設,為提升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水準,避免類似職災之發生,勞檢處也籲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公共工程時,應確實遵照「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的規定辦理。

 

引用:http://n.yam.com/greatnews/society/20130201/20130201193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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