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症】 火症之脈。洪數為順。細數無力則凶。亦有火盛之極。而脈反沉。小伏匿者。即大易。所謂干之上九亢龍有悔者。是也。 臟腑之中。火從何來。氣之不得其平為之也。
有實火。有虛火。有相火。有燥火。有濕熱之火。又有鬱火。猛烈之火。無名之火。皆不可以不察也。
何謂實火。心火燔灼。胃火助之。
元氣未損。真精未虧。或因飲酒之蘊熱。或因暴熱之外侵。
目赤。喉痛。胸滿。氣喘。宜用黃連清心湯。柴胡瀉肝湯。黃芩清肺湯之類。
若是虛火。東垣之論。確不可易。東垣曰。飲食所傷。勞倦所損。或氣高而喘。身熱而煩。
症似白虎。但脈來洪大。虛而不長。不可以實火投治。當有補中益氣湯。補其中氣則自愈矣。
倘以實火治之。立見危殆。又有相火者。生於虛無。寄於肝腎之間。乃元氣之賊。無時而不熬煎真陰。
陰虛則病。陰絕則死。急用滋陰地黃湯。填補真陰。務使水壯而火息。一切涼藥。毫不可施。
至若燥火者。腸胃澀滯。津血不充。大便常閉。先用脾約丸潤之。
後用地黃固本之劑。若用芩連梔柏。百劑無功。濕火者。濕生乎熱。熱生乎濕。濕熱相生。遂成脹滿。或痿與臌。從而生焉。
故有大便久秘。及更衣則又溏泄。熱在腸胃之外故秘。濕在腸胃之中故溏。宜用柴苓東加黃柏玄參之類。不可因其泄瀉。禁其寒涼。
若夫猛烈之火。或從右脅起。或從臍下起。或從足底起。皆為癘症。丹溪以為不可驟用涼藥。恐其撲之而愈張。抑之而愈揚。先以甘草煎湯。兼瀉兼緩。俟其猖狂少定。量其虛實治之。亦一法也。
鬱火者。腹中作痛。肌表熱。四肢熱。摸之烙手。此因過食生冷。郁遏陽氣於脾土之宜用清陽散火湯。無名之火一發。即不識人。或狂言失志。或直視聲鳴。或手足螈?。或閉目無言。或發數日而終者。或一發便脫者。或臥枕而逝。人不及知者。既無經絡之可尋。
又無脈症之可據內經所謂暴病暴死。皆屬於火者是也。
可不審乎。(按人身肝火最烈燔灼無忌善治者先平肝火而余臟之火自緩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