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百科●腦死亡】
拼音
nǎosǐwáng
英文參考
braindeath;cognitivedeath
概述全腦(包括大腦半球、間腦和腦干各部分)功能的不可逆性喪失。
腦死亡概念有別于傳統的心肺死亡概念,后者的標準是心跳和呼吸的停止。
在醫療技術不夠發達的時期,病人的大腦功能與心肺功能是一損俱損的。
腦功能的喪失,會引起心肺功能的喪失;
心肺功能的喪失,也會使大腦功能喪失。
現代醫學使用呼吸器及心臟起搏器等設備,病人在大腦不要逆轉地死亡后,心臟還能繼續跳動,肺還能繼續呼吸。
這種腦功能與心肺功能分離的現象,促使人們對死亡的概念進行重新認識。
死亡的實質應當是指機體作為一個在中樞神經系統控制下的整體的機能已經永久性消失,其標志就是腦死亡。
確定腦死亡的主要標準有:①自動呼吸停止,并在施行人工呼吸15分鐘以上、停止人工呼吸3~5分鐘后仍無自主呼吸。
②深度昏迷。
對各種外界刺激如疼痛、呼吸均完全失去反應,亦無任何自主運動。
③腦干及各種反射(如角膜反射、吞咽反射、光反射)消失。
④腦生物電話動消失,腦電圖波平坦。
⑤腦血管造影顯示腦血液循環停止。
具備上述條件者,在排除體溫過低和中樞神經系統抑制性藥物中毒后,即可宣布為腦死亡。
導致腦死亡的直接原因,除腦本身受到的嚴懲破壞外,多由于缺氧和代謝產物(乳酸、CO2等)綜合損害作用。
對腦已經死亡者,可以停止一切搶救措施,這是符合倫理道德的。
現代醫學把腦死亡作為唯一的死亡標準,使死亡的判斷,更加科學,也使法學、倫理學對死亡的認識更加合理。
這一標準已為許多國家所接受。
確立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的社會意義在于:①對已確診為腦死亡而借助人工呼吸器在一定時間內維持著血液循環的患者,無疑是提拱移植器官的良好來源。
奧地利、瑞士、波蘭等國法律規定,病人一經診斷為腦死亡,即可取其器官供移植用。
②對某些心跳驟停的病人,如果腦尚未死亡,就應積極復蘇,全力搶救。
而對已經判斷為腦死亡者中止搶救,無論從倫理上、科學上都是合理的。
③醫生們據此能夠精確地判定死亡發生的時間。
這對解決可能牽涉到的一些法律問題(如保險業務、財產繼承等)亦有幫助。
引用:http://big5.wiki8.com/naosiwang_4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