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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百科●磁療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拼音cíliáochǎnpǐnzhùcèjìshùshěncházhǐdǎoyuánzé《磁療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1年5月11日食藥監辦械函[2011]187號印發。
磁療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和規范磁療產品的技術審評工作,幫助審評人員理解和掌握該類產品原理/機理、結構、性能、預期用途等內容,把握技術審評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本指導原則所確定的核心內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認識水平和現有產品技術基礎上形成的。
因此,審評人員應注意其適宜性,密切關注適用標準及相關技術的最新進展,考慮產品的更新和變化。
本指導原則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不包括行政審批要求。
但是,審評人員需密切關注相關法規的變化,以確認申報產品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一、適用范圍本指導原則的適用范圍為《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第二類磁療產品,類代號為6826。
磁療產品是指利用磁場的物理性能治療
人體疾病的醫療器械。
利用磁場并結合其他物理方式進行治療
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其磁療部分亦適用本指導原則。
二、技術審查要點本指導原則的技術審查要點是對磁療產品的要求,利用磁場并結合其他物理方式進行治療
的產品其磁療部分也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產品名稱的要求產品名稱應以工程原理命名,如磁療儀、磁療貼等,不以治療病種、治療
功效等方式命名。
如有商品名稱,名稱中不得使用夸大、斷言產品功效的絕對化用語,名稱宜由漢字組成,且不宜出現以下文字:1.表示治療部位的;
2.直接表示產品的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
3.直接表示使用對象特點的;
4.與產品名稱音似或者形似的。
(二)產品的結構組成應根據產品自身特點確定結構組成,一般分為磁場發生部分及其它附屬部分。
(三)產品工作原理利用永磁或電磁感應所產生的磁場,實現治療
某些人體疾病的目的。
根據磁源的種類,磁療產品可分為永磁型產品、電磁型產品和永磁與電磁結合型產品:1.永磁型產品通過永磁體產生磁場,分為產生恒定磁場和時變磁場(交變磁場和脈動磁場等)的產品,如磁療貼、異名極旋磁治療
儀、同名極旋磁治療儀等;
2.電磁型產品通過電磁感應產生磁場,分為產生恒定磁場和時變磁場(交變磁場、脈動磁場和脈沖磁場等)的產品,如直流電磁療儀、交變電磁療儀、脈動磁療儀、脈沖磁療儀等;
3.永磁與電磁結合型產品包括產生恒定磁場、時變磁場(交變磁場、脈動磁場和脈沖磁場等)的產品。
(四)產品作用機理目前認為磁場可以調節體內生物磁場、產生感應微電流、改變細胞膜通透性、改變某些酶的活性和擴張血管、加速血流,從而達到如止痛、消腫等輔助治療
作用。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磁療產品應根據自身特點適用以下標準,但不限于引用以下標準:1.GB/T191-2008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2.GB9706.1-2007醫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3.GB/T14710-2009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4.GB/T16886.1-200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評價與試驗;
5.GB/T16886.5-2003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6.GB/T16886.10-2005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0部分:刺激與遲發型超敏反應試驗;
7.YY/T0316-2008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8.YY/T0466.1-2009醫療器械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
9.YY0505-2005醫用電氣設備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注:以上標準如有新版發布實施,應執行最新版本。
(六)產品的預期用途預期用途應根據臨床試驗結果確定,一般包括臨床適應癥和治療作用。
例如,該產品對骨關節病慢性疼痛具有緩解作用。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磁療產品在進行風險分析時應符合YY/T0316-2008《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
企業在進行風險分析時,至少應考慮下表中的主要危害,企業還應根據自身產品特點確定其他危害。
針對產品的各項風險,企業應采取應對措施,確保風險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1磁療產品的主要危害示例危害分類危害形成的因素可能的后果能量危害電磁能漏電流超出限值;
不恰當的能量供應;
周圍電磁場對磁療產品的干擾;
沒提供場強梯度的能量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充分;
不恰當的包裝讓無關人員接觸到磁能發生電擊、灼傷、產生無效治療
、產生不必要的磁場作用輻射能電磁輻射超出規定的限值;
產生有害的輻射表1磁療產品的主要危害示例(續)危害分類危害形成的因素可能的后果能量危害熱能磁能轉換為熱能產生的溫度超過產品設計時限定的范圍對人體產生灼傷機械能懸置的磁塊設計不當發生墜落對人體發生傷害生物學危害再次或交叉感染一次性使用的產品如磁療貼可能被再次使用引起感染、交叉感染添加劑或加工助劑在磁療產品中添加其他化學制劑制劑對人體產生潛在的危害信息危害標記不完整的產品使用說明書;
對磁療產品性能特征的不恰當的描述;
不恰當的對磁療產品預期的使用規范;
對磁療產品禁忌癥的限制未充分公示人體接受不恰當的磁場輻射;
產品對人體產生危害操作說明書磁療產品過于復雜的操作說明;
警告不明確;
副作用的警告不明顯或敘述不清;
沒有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可能再次使用時會產生危害的警告對人體產生副作用或引發其他傷害不完整的要求產生的危害對參數的不恰當規范磁療產品的設計參數不恰當;
磁療產品的運行時間不恰當;
磁療產品性能的要求不全面;
未提及磁療產品的壽命或不規范產生無效治療
或發生副作用人為因素產生的危害顯示信息與實際狀態不對應由缺乏技術的/未經培訓的人員使用對操作者和患者均產生不必要的輻射危害操作危害功能不正確或不恰當的磁場強度輸出;
磁場強度不正確的測量;
磁療功能的喪失或減弱對人體產生輻射的危害使用錯誤不遵守磁療產品的使用規則;
缺乏電磁場知識;
違反常規對人體產生輻射的危害失效產生的危害功能退化由于老化、磨損和重復使用而導致功能退化產生無效的治療,延誤患者病情磁能失效非預期的電能/磁能完全性的喪失產品發生故障對人體產生危害。
(八)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技術指標應根據產品的特點確定,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1.外觀要求。
2.磁體(或磁極)數量及物理尺寸。
3.作用區域的磁場強度分布(包括場強分布圖、標準測試點和試驗方法)和安全范圍(環境中磁場強度的限值0.5mT)。
若產品明確表示磁場梯度的作用效果,則梯度方向的測試點應適當增加。
4.如為時變磁場,應有磁場強度隨時間變化的波形圖(包括頻率、占空比等參數),對于其中的可調參數應給出調節范圍。
5.如有應用部分與人體接觸,應考慮生物相容性的要求。
6.如適用,電氣安全指標應滿足國家標準GB9706.1等要求。
7.如適用,環境試驗要求應滿足國家標準GB/T14710要求。
8.如適用,電磁兼容要求應滿足行業標準YY0505要求。
9.如為永磁型產品,應包括磁體材料和磁體(或磁極)表面磁場強度要求。
10.如為永磁與電磁結合型產品,應考慮上述所有要求。
11.其它有關產品自身特性的技術指標等。
(九)產品的檢測要求磁療產品的檢測包括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出廠檢驗應根據產品特點要求,至少應包括外觀要求、作用區域的磁場強度分布、安全范圍、漏電流(如有)、電介質強度(如有)和保護接地阻抗(如有)。
型式檢驗應為產品標準全性能檢驗。
(十)產品的臨床要求1.磁療產品的臨床試驗應符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局令第5號)的要求。
2.為了能夠反映當前磁療產品的臨床作用效果,判定磁療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且為審評人員和相關企業進行臨床試驗時提供有益的參考,特以疼痛為例制訂了《評價磁療產品治療
關節疼痛的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附件)。
該原則闡明了磁療產品的臨床試驗前提和基本要求,主要用于磁療產品具有緩解疼痛作用的臨床試驗,磁療產品的其他臨床治療
效果的臨床試驗也可參照執行。
3.若磁療產品采用提交同類產品臨床試驗資料方式,注冊時至少應同時提供以下兩種資料,且提供的資料應能充分證明該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1)與已在國內批準上市的同類產品對比的說明,內容一般包括:a)產品的臨床預期用途(如使用的目的、對象、方法、環境等);
b)產品的工作原理和作用機理;
c)產品的結構組成、主要材料、主要性能指標;
d)產品使用中的禁忌、警告內容等。
(2)同類產品的臨床資料,可提交以下兩種資料之一:a)該同類產品符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局令第5號)的臨床試驗合同(協議)、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報告;
b)省級以上核心醫學刊物公開發表的能夠充分說明該同類產品臨床預期使用效果的學術論文、專著以及文獻綜述等臨床文獻資料。
注:臨床文獻資料內容應為前瞻性隨機對照設計的臨床研究;
如果是外文資料,應同時提交譯文和原文,及譯文與原文內容一致性的聲明。
(十一)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暫未見相關報道。
(十二)產品說明書、標簽、包裝標識產品說明書、標簽、包裝標識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局令第10號)和《醫療器械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0466.1-2009)的要求。
產品說明書需結合產品的特點,一般還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1.產品的治療
部位。
2.磁場強度的變化范圍。
3.0.5mT限值的空間安全范圍。
4.作用區域的磁場分布。
5.應明確產品治療
周期的安全劑量,可綜合考慮磁場強度和治療
時間兩方面內容。
6.應明確產品應在醫生指導下使用,且應提出推薦的治療
參數。
7.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如對磁場敏感者可能產生頭暈、嘔吐等暈磁現象)及解決辦法(如停止治療、減少治療劑量或改變磁療方法等)。
8.防震、防高溫、防氧化、防高壓電場等去磁的說明。
9.產品清洗或消毒方法。
10.產生磁場的注意事項,如:(1)磁場會使鐵磁性物體磁化;
(2)磁場會使磁性信息載體(磁帶、磁盤、信用卡等)磁化,從而喪失功能;
(3)鐵磁性物體接近磁場會影響磁場的強度分布;
(4)使用、貯存、運輸時磁場對周圍環境的其他影響等。
11.禁忌癥一般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1)金屬異物局部;
(2)心臟起搏器局部及其鄰近;
(3)嚴重的心、肝、肺、腎衰竭的患者;
(4)出血及有出血傾向者;
(5)孕婦下腹部;
(6)對磁療有明顯不良反應者;
(7)體質極度虛弱者;
(8)臨床試驗中提出的其它禁忌癥。
12.產品應考慮慎用的人群,如:(1)身體植入金屬的患者;
(2)惡性腫瘤患者;
(3)孕婦和兒童;
(4)開放性傷口;
(5)血管性栓塞者;
(6)白細胞低下者。
(十三)注冊單元劃分的原則磁療產品的注冊單元原則上以技術結構、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為劃分依據。
1.技術結構不同的磁療產品,應作為不同的注冊單元進行注冊。
如永磁型產品和電磁型產品應作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2.主要性能指標不能互相覆蓋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磁療產品,應作為不同的注冊單元進行注冊。
3.預期用途不同的磁療產品,應作為不同的注冊單元進行注冊。
(十四)同一注冊單元中典型產品的確定原則磁療產品同一注冊單元內所檢測的產品應當是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產品。
三、審查關注點審查中需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一)磁療產品注冊標準編寫的規范性,引用標準的適用性、準確性。
“要求”一章的內容是否根據自身磁場特性進行了完整的要求。
(二)利用磁場并結合其他物理方式進行治療
的產品,其磁療部分是否進行了完整的要求。
(三)磁療產品的臨床試驗方案是否能驗證產品的預期用途,臨床試驗結論是否明確。
應根據磁場強度和作用人體時間兩方面內容考慮磁場的安全劑量。
如申報產品磁場強度超過200mT,還應關注其作用于人體的安全性。
(四)磁療產品的預期用途,從醫療器械注冊申請表、注冊登記表、技術報告、安全風險管理報告、產品使用說明書、臨床報告等方面闡述的是否一致。
(五)磁療產品使用說明書中的治療
參數和治療
周期等內容與臨床試驗資料中闡述的是否一致。
附件:評價磁療產品治療
關節疼痛的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一、應用范圍本指導原則是為申請人在設計臨床試驗方案,收集和分析試驗數據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以科學評價磁療產品治療
關節疼痛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本指導原則闡明了磁療產品的臨床試驗前提和基本要求,主要用于磁療產品具有緩解疼痛作用的臨床試驗,磁療產品的其他臨床治療
效果的臨床試驗也可參照執行。
二、磁療產品的臨床試驗考慮磁療產品的臨床試驗應遵循醫療器械產品研究和開發的基本規律,通過科學的過程來驗證產品臨床治療
效果和劑量,最終確定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為說明書的撰寫提供依據。
在進行臨床試驗之前,應明確磁療產品的臨床作用機理、磁場強度的大小對人體的作用效果及可能產生的危害的依據,并在臨床試驗的設計和實施中予以充分考慮。
對于未有同類產品上市的磁療產品,適當的動物試驗對于判斷磁療產品磁場強度的大小、分布對人體的作用效果有著重要的意義。
因此,開展動物試驗以確定磁場對人體的作用機理,確定產生臨床效果的磁場強度的范圍、分布等信息,并且為治療
時間的確定提供依據,同時也要了解對人體可能產生危害的因素。
三、臨床試驗的基本要求(一)臨床試驗目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目的是對申請注冊的磁療產品預期的“安全、有效”假設加以科學驗證,而整個臨床試驗設計就是圍繞著如何驗證該假設而進行。
如“評價XXX磁療產品治療關節疼痛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據此研究目的選擇合理的研究設計類型,這樣才能對該產品在使用環境、應用于目標人群時的效果進行準確的評估。
為臨床試驗確定了重點,也為確定產品上市后,產品說明書上所標示的適應癥提供了臨床試驗證據。
在明確敘述研究目的時,應確定適當的研究終點。
終點應該能夠被直接觀察,是客觀測量的指標,偏倚誤差最小,并且與臨床狀況的生物效應存在直接聯系。
(二)研究人群在試驗開始之前,申辦者首先應根據磁療產品的特性和作用機理確定應用時的適應癥人群,并根據臨床試驗的特點和可能的影響因素,制定入選/排除標準,以確定本次臨床試驗的研究人群。
這些標準除能夠代表研究人群的特征外,還應該考慮可能對臨床效果評價的影響因素控制。
在“評價XXX磁療產品治療關節疼痛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時,根據該產品的作用機理確定了受試者為骨關節病慢性疼痛患者作為治療
的目標人群,在試驗設計時,常常要確定受試對象的選擇標準,應從總體代表性、臨床試驗的倫理學要求和病人參加試驗的安全性考慮制定,入選標準的確定不僅要考慮所研究的適應癥,如參照國際疾病分類(ICD-10),對疾病類型或分型定義(如骨關節病)、分期(慢性)、癥狀(疼痛)以及部位(關節);
還需確定受試者的年齡范圍,簽署知情同意書情況等。
排除標準主要考慮病人的依從性、試驗過程中可能影響有效性和安全性評估的合并疾病等情況:1.由于其他疾病、部位產生的急性和慢性疼痛,如膝關節術后痛,類風濕性關節等;
2.由于其他系統性疾病不能接受磁療,如心、肺、肝、腎功能衰竭、出血性疾病或有出血性傾向、高熱、惡性腫瘤、磁過敏者;
3.身體局部或全身有金屬物品,如心臟起搏器等;
4.依從性差,不能合作者,如伴有精神障礙、癡呆等。
(三)臨床有效性觀察指標在評價磁療產品治療
關節疼痛的有效性時,需明確設立相應的臨床有效性觀察指標,根據與試驗目的相關程度,可將這些觀察指標分為主要療效指標和次要療效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常用關節疼痛程度評分,測評方法
可采取目測類比評分(簡稱VAS評分)、McGill多因素問卷調查等。
次要療效指標可包括:1.因疼痛改善有可能導致膝關節活動能力的改善,一般采用關節活動范圍(ROM)進行評價;
2.總體功能狀況的改善,可對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和生活質量進行評定。
(四)對照組的選擇及試驗設計在評價磁療產品治療
關節疼痛的臨床試驗中,設立對照的意義首先在于,通過對照鑒別和區分磁療產品治療
作用與非磁療產品因素對有效性指標的影響大小。
因為,在一次臨床試驗中影響疼痛程度評分的因素很多,如心理安慰效應的影響,個體對疼痛忍耐程度的差異,只有通過設立對照組,使非磁療產品因素在實驗組和對照組處于等價的狀態,才能有效地控制這些因素的影響,對磁療產品治療
關節疼痛的臨床療效做出客觀的估計。
另外,通過對照還可比較不同磁療產品效應的差別。
在評價磁療產品治療
關節疼痛的臨床試驗中,盡可能采用“安慰治療”作為對照組,以減少個體心理安慰效應。
所謂“安慰治療”對照,即申請人提供外觀與申請注冊器械相同的磁療產品,該產品的主要特征是無磁場產生。
為保證試驗實施,保障受試者的權益,在研究方案設計時,可采用隨機雙盲,修正安慰劑平行對照設計。
所謂隨機雙盲,即受試者在簽署知情書后,將按事先產生的隨機分配方案進行分組,其治療
用產品的種類無論是研究者還是受試者均不知曉,但每個受試者的分組詳情以獨立的應急信件形式保存,必要時可拆閱獲知。
所謂修正安慰劑平行設計,即兩組將在同一試驗中心、同一時間、相同條件下進行試驗。
對于磁療產品,不推薦采用單組目標值作對照的設計。
單組目標值設計要求,對于產品的有效性或安全性終點指標,必須有明確的、公認的標準存在,這一標準的出處通常是監管部門的指導原則、現行的國家或行業標準等。
對于磁療產品,目前無上述文件可供參考。
如果臨床試驗選用已上市的同類磁療產品作為對照,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治療
的有效性,這樣才能在證明與對照產品的有效性相似而間接推論其有效,但因這種臨床試驗無法實施雙盲臨床試驗,其主要療效指標的測量有可能存在偏倚,最終將影響有效性評價。
為此,臨床試驗必須做到嚴格的隨機分組并且在臨床試驗的觀察指標的采集時,要有防止主觀傾向性的措施,必要時請第三方監查。
無論采用何種形式的對照,其研究方案必須得到倫理委員會的批準。
(五)樣本量估計研究中所需樣本量與研究目的、觀察指標的性質、個體間變異程度有關,還與假設檢驗的具體內容以及I、II類錯誤、組間客觀差異的大小有關,不同類型研究設計對樣本量也有影響。
一般來說,如果所選指標的變異較大時(標準差大),估計的樣本量也較大。
另外,如果所比較兩組間的效應差異越小,估計樣本量越大。
對于一個確證磁療產品治療
關節疼痛有效性臨床試驗的方案中應該給出估計樣本量大小的依據和方法。
為此,研究者應事先獲得有關樣本量估算的一些參數,如主要觀察指標組間差異可能大小和變異程度需通過文獻資料或預試驗獲得。
對樣本量進行估計時還應該考慮到受試者退出試驗以及其他可預見的偏離實驗方案的情況。
(六)安全性評價對于醫療器械的安全性評價,應該盡可能從每個臨床試驗中搜集相關的安全信息,最為常用的方法
是通過受試者主動報告或研究者非誘導式詢問試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不良事件獲得,如記錄病人是否在治療
中或治療
后出現不同于治療
前的癥狀或不適,如治療
部位局部皮膚有無改變(如顏色改變、腫脹、癢或疹等),有無全身不適(如頭暈等)。
在臨床試驗過程中所有的安全指標都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在記錄臨床試驗中發生的不良事件時,不僅要記錄直接與磁療產品應用有關的不良事件,還應該包括與磁療產品間接相關或無關的事件。
尤其應該報告那些導致了入院治療,住院時間延長以及另外進行手術或內科治療
或死亡等嚴重不良事件。
在記錄不良事件的同時,研究者盡可能記錄該不良事件與磁療產品的相關性,如果是相關的不良事件還應追蹤隨訪至結束。
(七)統計分析在設計臨床試驗方案時,應考慮主要療效指標的統計分析方法,在統計分析前應制訂詳細的統計分析計劃并注意以下幾點:1.統計分析人群臨床試驗過程中,由于要求所有隨機化入組的受試者均符合入組標準,參與試驗全過程而無失訪,嚴格遵守試驗方案,提供完整的數據記錄等要求是很難做到的。
因此,在試驗方案的統計分析部分應明確說明對各種類型的偏離方案、病例退出及缺失數據的處理方法,根據意向性分析(Intention-to-Treat,簡稱ITT)的基本原則,主要指標的分析應包括所有隨機化的受試者,無論其是否完成試驗。
因此,常采用全分析集進行分析。
所謂全分析集(FullAnalysisSet,簡稱FAS)是指盡可能接近符合意向性分析原則的理想的受試者集。
該數據集是從所有隨機化的受試者中,用最少且合理的方法
剔除受試者后得出的。
如定義全分析集時,排除不滿足主要入組標準或沒有接受干預治療
的病例。
在選擇全分析集進行統計分析時,對主要指標缺失值的估計方法
應在統計分析計劃中事先明確。
如在評價磁療產品減輕疼痛的隨機雙盲臨床試驗中,有一病例在隨機入組治療
2周后失訪,試驗評價的終點是治療
后4周,這例患者的療效指標可采用第2周隨訪時所記錄的觀察值,這種估計方法
稱為最接近一次觀察值結轉(簡稱LOCF)。
一般情況下,用ITT原則確定的全分析集進行有效性評價常常是保守的,但這種估計更能反映以后實踐中的情況。
當然,統計分析也應在剔除了那些嚴重違背方案、依從性差的受試者之后的符合方案人群中進行相同的分析以比較兩個分析的結果,當兩個分析結果結論一致時,可加強統計分析的結論。
2.基線資料的統計分析在隨機對照臨床試驗中,對入組時兩組基線資料的均衡性分析可以評判臨床試驗的隨機化方案執行質量。
基線資料不僅包括受試者人口學資料,還應包括有效性評價指標,如關節疼痛VAS評分。
3.有效性指標的假設檢驗與總體參數估計統計分析計劃在對主要療效指標的統計假設應預確定一個明確的檢驗假設,如進行安慰產品對照試驗的優效性假設、與上市產品對照試驗的非劣效假設等進行檢驗外,并正確選用相應的統計檢驗方法
進行分析,同時對主要療效指標的總體療效范圍進行估計(如95%可信區間估計),同時還應對磁療產品的次要療效指標和有關產品性能特征進行統計分析,以滿足臨床試驗目的的要求。
4.安全性指標的統計描述對試驗期間發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均應進行分析,將可能與磁療產品有關的不良事件作為不良反應報告,并以分組列表方式直觀表示,所列表應按不良事件累計系統顯示其發生頻度、嚴重程度以及與所用磁療產品的因果關系。
(八)研究中心以及研究者在多中心的器械臨床試驗中,常將不同研究中心獲取的數據集中起來分析,以便獲取所要求的樣本量,另外也可分析不同試驗中心臨床有效性是否一致。
因此,對于這些研究中心以及研究者的選取,在設計臨床試驗計劃過程中十分重要。
被選取的研究中心應有招募足夠數目合格受試者的條件,并配備能開展臨床試驗的研究人員,制定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以便能夠按照試驗方案要求對患者進行治療和觀察。
(九)臨床試驗的監查試驗研究過程中,由申辦者指派臨床監查員,定期對研究單位進行現場監查,以保證研究方案的所有內容都得到嚴格遵守,以及填寫資料的正確無誤。
在招募病人階段,應該盡可能保證入選/排除標準的一致性。
磁療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編制說明一、指導原則編寫的原則(一)本指導原則編寫的目的是用于指導和規范第二類磁療產品注冊申報過程中審查人員對注冊材料的技術審評。
(二)本指導原則旨在讓初次接觸該類產品的注冊審查人員對產品原理、結構、主要性能、預期用途等各個方面有個基本了解,同時讓技術審查人員在產品注冊技術審評時把握基本的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二、指導原則編寫的依據(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二)《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局令第16號)(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局令第5號)(四)《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局令第10號)(五)《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局令第31號)(六)關于印發《境內第一類醫療器械注冊審批操作規范(試行)》和《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審批操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5]73號)(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八)主要參考文獻:1.中華醫學會編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物理醫學與康復學分冊,20042.喬志恒,范維銘主編,物理治療
學全書,北京: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13.周萬松編著,實用磁療學,北京:國防工業出版社,1987三、指導原則中部分具體內容的編寫考慮(一)指導原則的適用范圍中限定了磁療產品范圍,明確本原則適用于醫療器械產品,其他聲稱保健等非治療
產品不屬于醫療器械管理當然也不適用本原則。
并且強調只要產品包含磁場理療作用就應該適用本原則的內容,如遠紅外磁療產品,盡管可能遠紅外作用為主要療效方式,但是仍應對磁場的作用效果進行評價。
(二)產品的名稱要求部分增加了對商品名稱的要求,要求主要參考了《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中商品名稱有關要求以及《藥品商品名稱命名原則》的要求,為規范醫療器械商品名稱提供參考。
當前磁療產品的商品名稱多體現作用部位或病種等內容,不但易帶來誤導還易造成夸大宣傳,故有必要明確規范磁療產品的商品名稱。
(三)磁療產品形式多樣,且多結合其他理療方式共同作用人體。
劃分磁療產品類型也有多種方式,本原則根據磁源的類型這種產品本身特性來進行劃分。
如按照磁場大小和方向與時間的關系可分為恒定磁場、交變磁場、脈動磁場、脈沖磁場,也可按照磁療方法
分為靜磁療法(恒定磁場)和動磁療法(交變磁場、脈動磁場、脈沖磁場)。
(四)由于磁場對人體產生作用的原理尚未完全明確,磁療的作用機理當前未有明確統一的認識,所以根據臨床專家意見以及文獻資料參考提供了臨床上基本認可的機制及部分治療
作用。
(五)特斯拉(T)為磁感應強度的單位,但考慮到在非磁性物質(如空氣、生物體等)中磁場強度和磁感應強度是等量的,且國內廣泛習慣使用磁場強度稱謂,故本原則仍采用磁場強度。
(六)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及工作原理的制定歸納了北京市醫療器械評審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相關磁療(學)專家的意見。
(七)產品的預期用途參考了臨床醫學專家的意見及已批準上市產品的核準范圍。
(八)產品的主要風險參照YY/T0316-2008中附錄E進行。
(九)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主要從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數據庫中查找。
四、指導原則編寫人員本指導原則的編寫成員由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技術審評人員、行政審批人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專家、臨床醫學專家、工程學專家、專業廠家代表共同組成,特別是北京市醫療器械評審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主要來自臨床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臨床專家、統計學專家、工程技術專家等)全程參與了本原則的研討和制訂,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資源,綜合考慮指導原則中各個方面的內容,盡量保證指導原則正確、全面、實用。
引用:http://big5.wiki8.com/ciliaochan ... hidaoyuanze_124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