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軍事●預備軍官士官訓練制度】 我國預備軍(士)官訓練制度,肇始於民國初年,經國民政府明定以國民軍事教育為教育宗旨,時興時廢,民國十七年,創立學生軍訓制度,成立訓練總監部,負責學校軍事教育事宜。
二十一年,復規定以學校軍訓為國防教育之一部,並分別施以預備軍(士)官教育,奠定預備幹都訓練之基礎,在抗戰期間,適時徵調軍訓學生參加戰時工作,及號召知識青年從軍報國。
抗戰勝利後,復成立國防部預備幹部局,繼續負責輔導與儲訓預備幹部工作。
政府遷臺後,除將青年軍各師分別甄訓為常備軍(士)官,及儲訓為預備軍(士)官外,並於民國四十年重建學生軍訓及預備軍官制度,四十一年六月起徵訓各大專院校應屆畢業生為預備軍官,其訓練制度如次:一、初創時期:民國四十一年七月一日,在陸軍軍官學校成立預備軍官訓練班,徵召各大專院校應屆畢業學生,施以一年之軍官教育,服軍官役一年。
第五期起將入伍訓練改由陸軍作戰訓練司令部負責,分科教育由各軍種相關兵科學校施訓,迄五十六年(第十四期),復將大專集訓列為入伍訓練,而於每年七、八月間再由各軍種相關兵科學校施以分科教育後,分發部隊實施在職訓練四個月,服軍官役一年。
二、革新時期:為精進預備軍官素質,提高基層戰力,於民國五十八年(第十九期)起實施新制,改以甄選各大專院校年度應屆畢業生,召訓為預備軍官,除將大專集訓八週列為入伍訓練外,再施以十二週軍官基礎教育,及十二至十六週分科專業教育後,分發部隊接受在職訓練(見習)四個月(詳如附表),服軍官役一年。
預備士官訓練原由各部隊自訓,自民國四十六年陸軍成立士官學校後,改由學校設班召訓。
迄六十四年改制,將野戰預備士官(步、裝、砲科)於完成新兵訓練後,即分發部隊由各師級幹部訓練班選訓派任。
技勤預備士官則由各新兵訓練單位選送各技勤兵科學校,施以十二至二十二週專業教育後,分發部隊派任之。
(何顯邦)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93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