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惠民和劑局方●附:指南總論●卷中●論瘴瘧證候●傷寒十勸】
一 傷寒頭疼又身熱,便是陽證,不可服熱藥。
傷寒傳三陰、三陽共六經。
內太陰病頭不疼身不熱,少陰病有反發熱而無頭疼,厥陰病有頭疼而無發熱,即是陽證,若醫者妄投熱藥,決致死亡。
一 傷寒當直攻毒瓦斯,不可補益。
邪氣在經絡中,若隨證攻之,三、四日痊安。
醫者必謂生須正氣,卻行補益,使毒瓦斯流熾,必多致殺人。
一 傷寒不思飲食,不可服溫脾胃藥。
傷寒不思飲食,自是常事,終無餓死之理。
如理中丸之類,不可輕服。
若陽病服之,致熱氣增重,或至不救。
一 傷寒腹痛亦有熱證,不可輕服溫暖藥。
《難經》云:「痛為實。」
故仲景論腹滿時痛之證,有曰痛甚者加大黃。
夫痛甚而反加大黃,意可見也。
唯身冷厥逆而腹痛者,是陰證,須消息。
每見醫者,多緣腹痛便投熱藥而殺人。
一 傷寒自利,當看陰、陽證,不可例服補藥及止瀉藥。
自利,惟身不熱手足溫者屬太陰,身冷四逆者屬少陰、厥陰外,其余身熱下利,皆是陽證,當隨證依仲景法治之。
每見醫者,多緣下利便投暖藥及止瀉藥而殺人。
一 傷寒胸脅痛及腹痛,不可妄用艾灸。
常見村落間有此證,無藥便用艾灸,多致毒瓦斯隨火而盛,膨脹發喘而死。
不知胸脅痛自屬少陽,腹脹滿自屬太陰,此外惟陰證可灸。
一 傷寒手足厥冷,當看陰陽,不可一例作陰證。
治有陽厥,有陰厥,醫者少能分辨。
陽厥而投熱藥,殺人速於用刃。
蓋陽病不至於極熱,不能發厥,仲景所謂:「熱深則厥深」是也。
熱深而更與熱藥,寧有復活之理?
但看初得病而身熱,至三、四日後,熱氣已深,大便秘,小便赤,或譫語昏憒,及別有熱證,而反發厥者,必是陽厥也,宜急用承氣湯下之。
若初得病,身不熱,大便不秘,自引衣蓋身,或下利,或小便數,不見熱證而厥逆者,即是陰厥也,方可用四逆湯之類。
二厥所以使人疑者,緣其脈皆沉,然陽厥脈沉而弱,又陽厥脈時復,指爪卻溫,陰厥常冷,此為可別。
一 傷寒病已在裡,即不可用藥發汗。
傷寒病須看表裡,如發熱惡寒,則是在表,正宜發汗。
如不惡寒反惡熱,即是裡證,若醫者一例發汗,則所出之汗,不是邪氣,皆是真氣。
邪氣未除而真氣先涸,死者多矣。
又有半在表、半在裡之證,及無表裡之證,不惟皆不可下,仍不可汗,當隨證治而消息之。
一 傷寒飲水為欲愈,不可令病患姿飲過度。
病患大渴,當為之水,以消熱氣,故仲景以飲水為欲愈。
人見如此說,遂令病者縱飲,因而為嘔、為喘、為咳逆、為下利、為腫、為悸、為水結、為小便不利者,多矣。
且如病患欲飲一碗,只可與半碗飲之,常令不足為喜矣。
一 傷寒病初瘥,不可過飽及勞動,或食羊肉,行房事,與食諸骨汁及飲酒。
病方愈,脾胃尚弱,食而過飽,不能消化,病即再來,謂之食復。
病方愈,血氣尚虛,勞動太早,病即再來,謂之勞復。
又,傷寒食羊肉、行房事者,並死。
食諸骨汁、飲酒者,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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