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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經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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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0 07:40: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英文為EconomicCrime,德文為Wirtschaftskriminalitaet),就犯罪學之觀點而言,乃一種白領犯罪(White-CollarCrime),係指受社會所尊重而具有崇高社會與經濟地位者,在其職業活動中,謀取不法利益而破壞刑法之犯罪行為。

 

此等犯罪之行為人,大多來自較高之社會階層,受過良好之教育,係參與經濟交易活動之工商企業人士,而擁有法律、經濟、貿易、財稅、會計等專業知識。

 

此等犯罪大多係在行為人之職業活動中所違犯者,故經濟犯罪亦屬一種職業犯罪(Berufskriminalitaet),或職業上的犯罪(OccupationalCrime)。

 

此等犯罪之行為人,大多運用高度的智慧,而未使用暴力手段,以遂行其犯罪目的,故經濟犯罪為一種典型之智力犯罪。

 

就刑法之觀點而言,所謂經濟犯罪乃指意圖謀取不法利益,利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所允許之經濟活動方式,濫用經濟交易活動賴以為有之誠實信用原則,違犯所有直接或間接規範經濟活動之有關法令,而足以危害正常之經濟活動,並干擾經濟生活秩序,甚至於破壞經濟結構或經濟制度之圖利犯罪。

 

由於經濟犯罪所破壞之法益,除財產法益之外,尚有所謂之「超個人之財產利益」或「非物質法益」。

 

易言之,經濟犯罪同時破壞個人或社會之財產法益,以及經濟社會之非財產性的公法益。

 

正常之經濟交易活動、經濟生活秩序,以及整體經濟結構中之重要經濟制度,均可能受到經濟犯罪之破壞。

 

反之,傳統刑法規定處罰之財產罪(Vermoegensdelikte),包括竊盜、竊占、搶奪、強盜、侵占、詐欺、背信、重利、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贓物、毀損等罪,均以財產法益為其保護客體,故不屬於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之犯罪類型與經濟形態及經濟制度有關,不同之經濟形態與經濟制度,自然會發生不同類型之經濟犯罪。

 

我國常見之經濟犯罪計有:沖退稅之詐欺、詐欺貸款、押匯詐欺、國際貿易之詐欺、資金走私(資金非法外流)、企業獨占、不法約定而把持市場、圍標、不實廣告、工商間諜、破產犯罪(詐欺性之倒閉)、經濟貪污(行賄或索取回扣)、漏稅犯罪、支票犯罪、保險詐欺、地下期貨交易(國際賭博性之投機)、老鼠公司之詐欺行銷等。

 

由於經濟犯罪具有極高之損害性,在傳染作用與併發作用之惡性循環下,足以腐蝕整個經濟結構,而影響國計民生,故應及早從事有效之防制工作。

 

此可兼就事前之預防與事後之懲處兩方面,同時著手防制,前者包括:政府機關應加強經濟督導工作,防堵民商法、經濟與貿易及財稅法令之漏洞,增訂確保公平競爭與交易之經濟法。

 

後者包括:增訂專門科處經濟犯罪之經濟刑法條款,強化刑事追訴與審判機關追訴與審判經濟犯罪之能力等。

 

(林山田)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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