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債之標的】 債之標的,其意義乃指構成債權內容之債務人給付行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之債務人給付行為即為債之標的。
我民法亦稱為給付。
給付與給付之標的不同,前者指債務人行為本身,後者指債務人行為之客體。
債之標的有一般規定與分類規定之分,一般規定於一切之債均有適用,分類規定則僅適用於特定之債,分為種類之債、貨幣之債、利息之債、選擇之債及損害賠償之債五種。
以下僅就債之標的的一般規定扼要說明之。
債務人之給付行為,如係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者,自應適用有關法律行為標的之有效要件,因此債之標的應具備合法、可能及確定之要件。
合法乃指債之標的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及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謂。
可能則指債之內容非不能實現之謂,因此如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民二四六I前段)。
確定則指債之標的於債之關係成立時業已確定或可能確定之謂,其所謂可能確定者,或依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之意思確定,或依第三人之意思而確定,亦得依上述當事人或第三人之意思表示以外之事實以為確定。
債之標的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因此精神上無形之利益亦得為債之標的,但不具法效意思之遊戲或道德上倫理上行為,則非債之標的,同條第三項之規定「不作為亦得為給付」,此種不作為給付又稱為消極給付。
(方國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