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經濟主體】 凡能產生經濟行為,表現經濟活動的個人、團體或組織,而為經濟學研究之對象者,稱為經濟主體。
經濟主體按其在經濟活動中所擔當的功能,可分為下列幾類:一、家計單位或消費單位(HouseholdorConsumptionUnit):主要指營獨立生活的消費者個人、家庭,或營共同生活的社會團體,如學校、醫院、教堂,或政府機關等。
家計單位其主要的經濟活動是消費,其動機一般均假定是為了獲得最大的滿足,而其消費支出的來源則為其所得。
二、生產單位(ProductionUnit):其主要功能為從事生產。
按其規模的大小、組織的形態,又可分為下列幾類:(一)廠商(Firm):為生產單位中之最基本者。
廠商集合資本、勞動、土地,並承擔風險,而以銷售為目的,從事財貨與勞務的生產。
廠商從事生產的動機,一般是為了賺取利潤。
農場、店鋪、公司行號,均為廠商。
廠商的組織形態,可為獨資、合夥、公司或合作組織。
(二)產業(Industry):凡生產同類產品所有廠商的全體,稱為一產業。
如農業、紡織業、鋼鐵業、石化業、電子業、金融業、交通運輸均是。
一產業可能包含若干廠商,亦可能包含少數廠商,或僅有一廠商,因此依據廠商的數目,廠商產品品質是否有差異,生產因素移動性的高低,及市場情報是否完全,可分為下列幾種類型:1.完全競爭產業:廠商人數甚多,產品品質畫一,生產因素的移動性高,市場情報完全,沒有任何一廠商能影響產品價格。
農業、漁業、畜牧業,尚具有完全競爭特質。
2.獨占:廠商僅有一家,廠商與產業合而為一。
新生產者難於進入。
如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中國石油公司、電信總局均為獨占產業。
3.寡占:廠商人數甚少,每一廠商均能對市場產生影響,新生產者進入不易。
如大型家用電器、水泥、味精等業,均為寡占產業。
4.獨占競爭:除不同廠商產品品質有差異外,其餘與完全競爭的產業同。
因產品有差異,不同廠商的價格亦有差異。
飲食業、零售業、食品業等均是。
三、生產因素的所有者(FactorOwner):持有生產因素,可出售其勞務以獲取所得的個人、團體或組織。
最主要的生產因素所有者,為家計單位,一般家庭既為消費單位,亦向生產因素市場提供勞動、資本或土地的勞務,供生產者運用,從事生產,並藉此獲取所得,以供消費。
(陸民仁)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