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俄文●華沙公約】 華沙公約(WarsawPact),是蘇聯共產集團的軍事盟約,正式名稱為「友好合作互助條約」(TreatyofFriendship,CooperationandMutualAssistance),東歐共產國家在這個條約基礎上所結成的聯盟,稱華沙公約組織(WarsawTreatyOrganization,WTO)西元一九五○年,西歐各國深恐蘇聯利用武力西侵,乃簽結北大西洋公約並組成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俾能集體防禦侵略。
一九五四年,西方國家簽結巴黎協定,准許西德建軍並加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蘇聯甚感不滿,乃集合東歐共黨國家於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四日在波蘭首都華沙簽訂此項「友好合作互助條約」,以為對抗。
參加條約簽字的國家,包括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東德、波蘭、羅馬尼亞、蘇聯與捷克。
阿爾巴尼亞一九六二年起停止參加華約活動。
一九六八年八月,蘇聯以華約組織名義鎮壓捷克的民主化運動,阿爾巴尼亞藉機正式退出華約組織。
除序言外,華約共有十一條。
序言說,各締約國將採取一切措施以確保自身安全,以利於歐洲和平的維持,並努力建立全歐各國共同參與的「歐洲集體安全體系」。
條約第四條規定:「當任一國家或國家集團對一個或數個締約國武裝攻擊時,每一締約國將按照個別或集體實行自衛權利之程序,遵循聯合國憲章的第五十一條,個別或與其他締約國協議利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使用武裝力量,立即援助受攻擊的一個或數個國家。」
為統率各締約國撥歸公約組織的聯合武裝,各締約國同意成立聯合司令部(第五條)。
此外,尚設立一個政治協商委員會以磋商各締約國之間的問題,並審議實施本條約措施所引起的問題(第六條)。
條約有效期為二十年,期滿前一年未作無效聲明,則繼續生效十年,「如在歐洲建立集體安全體系,並為此目的締結全歐集體安全條約,本條約將在全歐條約生效之日起失效」(第十一條)。
締稔國之間將友好合作(第八條),以和平方法解決彼此爭端(第一條)。
政治協商委員會是華約組織的最高機構,按近年慣例,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各會員國輪流擔任主席,與會各國代表團團員包括黨政領袖、國防部長及外交部長。
政治協商委員會之下,設有外交部長委員會、國防部長委員會、聯合書記處及聯合武裝部隊司令部。
司令部由各國高級軍官組成,但是總司令、參謀長及其他重要職務由蘇聯軍人擔任。
總司令通常出蘇聯國防部副部長擔任,其他各國國防部副部長任副總司令。
聯合武裝部隊司令部設於莫斯科。
(畢英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7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