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農學●臺灣規定農地地價】 規定地價是實施平均地權之基礎工作,其辦理過程係由各縣(市)政府指派地價調查與估計有相當經驗之工作人員,分赴實地調查各地區各類土地之買賣價格及收益價格資料,加以整理,然後擬訂各地區各地段各宗土地之地價,並為期擬訂之地價均能公允,應提請各縣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並報經上級政府准予備查後公告,並由人民參照公告地價為百分之二十以內之增減,自行申報其所有各宗土地之地價,以作為課稅之標準或執行土地政策之依據。
臺灣地區自民國四十五年開始依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選擇若干重要都市辦理規定地價,實施平均地權,經依法照價徵稅,並執行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以防止都市土地之壟斷、投機,並充裕財政收入,發展地方建設,推行社會福利,以謀地盡其利、地利共享。
但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自四十三年訂定之後,雖曾歷經四十七年、五十三年及五十七年三次修正,其實施地區一直侷限於都市土地,至於都市外之農地,並未規定地價實施平均權,自亦無法執行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等措施,而隨著經濟發展、公共建設進步、工商業繁榮之後,新的人口集結中心不斷形成,影響所及,都市外之農地地價亦呈快速上漲,尤以都市邊緣地帶為甚,而此等地區原均未規定地價,故自然漲價全部歸私,同時都市外之農地及其他各類土地,不論使用情況如何?
均仍課征田賦,負擔甚輕,於是投機者常挾鉅資在都市外大量購地,閒置不用,期待自然漲價,以坐享暴利,非但將導致社會財富分配益形不均,同時亦嚴重影響資金及土地資源之有效利用,流風所及競相投機圖利,對社會純僕風氣,亦有不良影響,為謀改善,執政黨特於五十八年三月召開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時,通過策進全面實施平均地權及貫徹耕者有其田綱領案,明定除已實施平均地權之都市地區外,其他都市土地及都市地區外農地和各地目之土地,均應分期分區?
辦規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過低時,政府並得照申報地價收買其土地。
凡經?
辦規定地價地區各地目之土地,應征收地價稅,但農地未變更使用前,得仍征田賦,並隨賦征購稻穀。
另提示若干謀求地盡其利,實現地利共享應改進之原則,作為修正平均地權條例之依據,案經有關機關縝密研議後,六十六年二月終於完成平均地權條例修正之法定程序,經總統公布施行,據以全面實施平均地權,現臺灣地區之農地及其他原未規定地價之土地,除特別偏遠及未登記之土地外,均已依該條例規定全面規定地價實施平均地權。
(王長璽)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5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