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圖書出版●圖書館法規】 圖書館法規,乃圖書館設置之依據,治事之張本。
我國圖書館法規,最早公布於清宣統元年(西元一九○九)學部奏訂之圖書館通行章程,全文十九條,規定圖書館之設置,以保存國粹,造就通才,以備碩學專家研究學藝,學生世人檢閱考證之用,以廣徵博採,供人瀏覽為宗旨。
並規定京師及各直省省治應先設圖書館一所,各府廳州縣治,應各依籌備年限依次設立。
民國成立,教育部於民國四年公布通俗圖書館規程及圖書館規程,明確訂定公私立圖書館及學校圖書館之設置辦法,以圖書館作為配合正軌教育之實施,以及推行社會教育之一機構。
自此之後至政府遷臺止,先後公布之圖書館法規達二十餘種,對我國圖書館事業之推動發展,以及業務之規畫,奠定良好之基礎。
臺灣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三十五年公布臺灣省各縣市立圖書館章程,明定公立圖書館之組織及人員資格,為推展圖書館事業之依據。
四十年,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各縣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重行訂立公立圖書館之人員編制。
五十七年,更公布臺灣省各鄉鎮(縣轄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確定鄉鎮圖書館之人員編制。
以上規程均屬本省圖書館單行法規,已實施有年。
民國六十六年,政府大力推行文化建設,在各縣市普設文化中心,其中以圖書館為主。
教育部於六十九年修正社會教育法,其中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應設立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辦理各項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
而各級政府視其財力與需要,亦得設立圖書館或圖書室。
臺灣省政府於七十年依據教育部擬訂之直轄市縣(市)文化中心規程,研訂臺灣省各縣市立文化中心組織規程,作為文化中心員額編制之依據。
(王振鵠)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4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