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確定判決】 確定判決,指判決已無上訴之途徑,而處於不能撤銷(刑事)、廢棄(民事)或變更之狀態之謂。
確定判決,雖然於刑事可經由再審、非常上訴將撤銷或變更(刑訴四二○~四二二、四四一、四四二),於民事可經由再審或撤銷之訴將其廢棄或變更(民訴四九六~四九八、五五一Ⅱ、六二五、六三五、六三六),惟在未經撤銷、廢棄或變更前,仍不得謂該判決尚未確定。
至於判決究應在如何情形下,始得謂之確定,當視其是否得上訴或曾否上訴而定。
見之民刑訴訟法各規定,要有如下各情形:一、得上訴之判決於有上訴權人喪失上訴權時確定,其在刑事:(一)依法有上訴權人未於送達後十日內提起上訴,則自上訴期間屆滿時即屬確定(刑訴三四九)。
(二)有上訴權人捨棄或撤回上訴者,於捨棄或撤回上訴時即屬確定(刑訴三五三、三五四)。
其在民事:(一)當事人兩造均未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則自上訴期間屆滿時即屬確定(民訴四四○)。
(二)當事人兩造均捨棄上訴權,或已提起上訴之人撤回上訴者,無待上訴期間之屆滿,判決即屬確定(民訴四三九、四五九)。
二、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如:(一)係因提起之訴不合法而被駁回確定時,溯及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即屬確定。
(二)雖提起合法上訴,但因上訴無理由而被駁回確定時,則原判決與該上訴審判決一併確定。
三、不得上訴之判決,如為宣示者,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送達時確定(民訴三九八Ⅱ)。
(虞舜)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