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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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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7 07:23: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養子女

 

養子女者,被收養之子女也。

 

換言之,即原係他人之子女,但經由收養而在法律之擬制下同視為婚生子女之謂。

 

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按古代之家族制度,主要係以血統繼承之方式以達傳宗繼祖之目的,但在無血緣者可繼承之情形下,為使宗族連綿不絕,乃有收養或立嗣之制。

 

時至今日,各國亦莫不承認養子制度,然其目的已不限於傳宗繼祖。

 

我國現行之法制,將養子女分為生前養子及遺囑養子。

 

在前者之情形,收養者之年齡須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民一○七三)。

 

而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

 

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民一○七四)。

 

至於在被收養者方面,除上述有配偶之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民一○七五)。

 

而有配偶者被收養時,亦應得其配偶之同意(民一○七六)。

 

又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民一○七七)。

 

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系血親卑親屬者,得以遺屬就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繼承人,但以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為限。」

 

此種指定繼承人,即所謂遺囑養子。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除另有規定外,亦與婚生子女相同。

 

(王志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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