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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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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7 07:23: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乃從刑之一種,為剝奪犯罪者之名譽法益,即褫奪:一、公務員,二、公職候選人,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等之資格,故又稱為資格刑。

 

法律常稱資格為能力,故又可稱為能力刑。

 

褫奪公權,得分為無期與有期兩種。

 

凡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為無期褫奪公權,採義務宣告主義,審判官無自由斟酌之權;

 

凡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應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為有期褫奪公權。

 

即是否宣告褫奪公權,一任審判官自由裁量者,採任意宣告主義。

 

所謂依犯罪之性質,係指喪失廉恥以及其他情形而言。

 

褫奪公權自不以故意犯為限,惟過失犯,多無惡性,甚少有褫奪公權之必要。

 

受無期褫奪者,自裁判確定日發生效力,縱經假釋,其公權仍然終身褫奪,但經總統依赦免法第六條程序准予復權者,則另當別論。

 

受有期褫奪者,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所赦免,係指特赦及減刑而言,不包括大赦在內。

 

宣告褫奪公權之方式,係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如漏未宣告,事後不得補行宣告。

 

採任意宣告主義者,不能因此認為違法;

 

採義務宣告主義者,即屬違法,以上訴或非常上訴救濟之。

 

(廖文煥)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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