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61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調解程序】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17 07:23: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調解程序

 

調解程序,乃指法院於兩造就法律關係有爭議時,由法院於未起訴前從中為之調停排解,期兩造達成合意,以避免訴訟程序之謂。

 

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訴四一六Ⅰ),故就其實質上言,調解成立與和解成立固無不同,惟兩者在實施程序上,仍有下列各不同點:一、調解係限於訴訟尚未繫屬前,由第一審法院之推事一人依聲請為之,而訴訟上和解則係限於訴訟繫屬後,由繫屬之事實審法院,於訴訟進行中依職權為之,且非如調解之僅限於第一審法院,至其行使除得由獨任推事一人構成之法院,或由合議推事三人構成之法院行之外,並得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為之(民訴三七七)。

 

二、調解成立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祗能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民訴四一六Ⅱ);

 

而於訴訟上和解成立,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為可請求繼續審判(民訴三八○Ⅱ)。

 

三、調解之成立,由一造讓步亦可,而和解則必須當事人互相讓步。

 

至依法於起訴前應經調解之事件,散見於民事訴訟法各規定,有下列數情形:一、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訟。

 

此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二千元以下者;

 

(二)下列各款:1.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接收房屋或遷讓、使用、修繕,或因留置承租人之家具、物品涉訟;

 

2.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

 

3.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寄存行李、財物涉訟;

 

4.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

 

5.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等五款,並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多寡。

 

惟對上述適用之各規定,仍應注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除外規定。

 

二、有適用簡易程序合意之事件(民訴四○四Ⅱ)。

 

三、人事訴訟程序中婚姻事件之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民訴五七七Ⅰ)、親子關係事件之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民訴五八七)。

 

(虞舜)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58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12-26 02:00 , Processed in 0.233383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