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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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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7 07:21: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屬於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之違法阻卻事由之一;

 

即因是而使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欠缺違法性,變成非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即指此而言。

 

按危難為人之所不欲,故法律許避之。

 

而避難行為對於他人可能又構成一種危難;

 

依同一理由,亦應許他人避之。

 

因此,避難行為雖可阻卻違法,但非權利行為而係放任行為。

 

對於避難行為,仍得為避難行為或防衛行為。

 

例如:甲、乙溺水,互爭一浮木,浮木先為甲得,而乙搶之,甲得予以反擊。

 

倘因乙搶而甲死,乙為避難行為而不罰;

 

倘因甲反擊而乙死,甲為防衛行為而不罰。

 

此與正當防衛行為為權利行為者,大不相同。

 

(鄭健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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