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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緊急命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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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7 07:20: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緊急命令權

 

憲法優於法律,法律優於命令,為法治國家之鐵則。

 

故我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明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第一百七十二條又明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但法律的制定,有一定的立法程序,非倉卒所能成就,尤其立法機關非經常開會,在它休會期間,倘若發生緊急的事變,亟待處置,就必先召集開會,制定法律,則政府對於這種倉卒危急的事變,將束手無策,適應乏術了。

 

於是在法治的國家中,為應付這些事變起見,特予元首以緊急命令權,例如德國威瑪憲法即有這一制度的設立;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六條:在共和制度、國家獨立、領土完整,或國際義務之履行,遭受最嚴重且危急之威脅,而憲法上公權之正當行使受到阻礙時,共和國總統經正式諮詢內閣總理、國會兩院議長,及憲法委員會後,得採取應付情勢所必須之措施。

 

總統應以公文布告全國。

 

此種措施,應以保證憲法上之公權機關,在最短期間內,能達成其任務為目的。

 

此種措施,應諮詢憲法委員會之意見。

 

國會應自行集會。

 

國民會議,在總統行使特別權力之期間內,不得解散之:大韓民國憲法第五十七條:國家遇有內亂、外患、天災地變,或財政經濟上重大危機,為維持安寧秩序,須為緊急措置時,總統僅得於無暇待國會之集會時為限,發布與法律具有同一效力之命令,或為財政上之必要處分。

 

前項之命令或處分,應即報告國會,並須經其追認。

 

如國會不同意時,該命令或處分立即失效,總統不得延遲公布之;

 

泰王國憲法第八十八條:為維持公安,或避免公共之災害,需要緊急之非常狀態,不及召集國民代表會議時,或此事態發生於國民代表議會解散中時,國王得發布有暫時性法律效力之緊急勅令。

 

我國憲法第六十八條明定:「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所以每年一月及六、七、八等月,是立法院休會的期間。

 

在這期間如果發生了緊急事變,總統得發布緊急命令,以替代法律。

 

第四十三條明定:「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惟總統施行緊急命令權時,必須具備種種要件,即應受到種種限制,這些要件分述如後:一、實質的要件:所謂實質的要件,即須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的事實發生。

 

而所謂天然災害,係指嚴重的水災、旱災等發生,急需大量的救濟或緊急的避難而言;

 

所謂癘疫,係指嚴重而廣泛的流行病的發生,須緊急的處置而言;

 

所謂國家財政上經濟上有重大變故,係指金融上發生重大風潮,足以動搖社會人心,有傷國本的情形而言。

 

總統惟在這些事變發生的時候,才能頒布緊急命令。

 

這些事變是否發生存在,是個事實的問題,靠當時的事實來證明。

 

二、程序的要件:雖然有了上述的事變發生,但總統行使緊急命令權,還要依著程序來施行:(一)總統頒布緊急命令之前,應經過行政院會議決定,因為新憲下的政制是近乎責任內閣制的,行政院負實際政治責任,所以總統這一重大的行動,應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以資慎重。

 

(二)總統頒布緊急命令應依緊急命令法來施行,緊急命令法還待將來制定。

 

(三)緊急命令是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總統頒布以替代法律的。

 

立法權是屬立法院,所以發布緊急命令後,總統應依照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咨請立法院開臨時會(如已屆常會時期自無庸這一著了),並將所發布的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以完成立法程序,使替代法律的命令,成為正式的法律案。

 

但立法院不同意那命令時,自應立即失效,不能再為行使。

 

緊急命令權雖然是總統的重大特權,但在上述的種種限制要件下,總統這一特權的行使,亦非易事。

 

尤其值得注意的,即這一命令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已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則不啻為行政院的行動了。

 

惟總統有發動行使緊急命令的權,亦不失為一種特權。

 

(王鈞章)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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