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16 17:17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工學●土地】
土地一詞的含義,隨人類生存之需要及生活之內容而有不同的範圍。
換言之,土地涵義之廣狹,視其利用程度而有所不同。
因之所謂土地一般有三種不同之解釋:(一)狹義之土地,係指地球表面之陸地,即日常慣稱之土地;
(二)廣義之土地,係指地球表面之陸地與水地而言;
(三)最廣義之土地與自然資源之意義相同,凡陸地、水地、地上之空氣、地下礦產物,以及附著於地上之陽光、熱能、風力、雨水等一切有形之自然物及無形之自然力均包括在內。
政治學上以土地、人民與主權為構成國家的三大要素。
早在二千多年前,孟子曾說:「諸侯之寶三,土地、人民、政事。」
孔子說:「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
管子也說:「地者,萬物之本原,諸生之根菀也。」
由此可知,我國古聖先賢,不但視土地為立國要素,而且視之為一切財富之根源。
經濟學上所謂土地,多從最廣義之解釋。
如土地經濟學家巴婁(R.Barlowe)稱:「土地之廣義觀念包括一切地球的表面、水及冰等物。應包括者除建築場所、農場土地、生長之森林、礦物貯藏及水利資源外,再包括自然現象,如日光、風、雨之增減,以及對於市場與其他區域之改變,溫度及位置變化等;更包括一切附著於地球表面,而不易與其分割之人為改良物。」
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AlfredMarshall)對土地所下的定義為「土地係指自然賦與人類之陸、水、空氣、光線、熱、力等之物資與能力」。
美國經濟學家伊利(RichardEly)與莫豪斯(EdwardW.Morchouse)亦謂:「經濟學家所稱土地,係指自然資源或自然力量,不僅單指地球表面,並且包括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之一切物資。」
其它如美國之亨利喬治(HenryGeorge)、德人達馬希客(AdolfDamaschke)等,均有此等見解。
我國土地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這是採取廣義之解釋。
但土地登記規則第二條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其改良物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登記。」
民法總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此等顯然是採最狹義之解釋,可見我國法規上對於土地的意義規定,並未統一。
經濟學上視土地、勞力、資本及企業家為生產之四大要素,英國白第爵土(W.Petty)說:「勞力為財富之父,土地為財富之母。」
土地雖然是一種生產要素,但這種生產要素的價值,因時因地而異,上古時代之土地對人類來說,本身即具備價值,因土地能直接提供人類所必需之食物及武器(石頭或樹枝),故此一時期,土地乃是一種糧食及武器的貯藏庫及提供者。
待人口增加,須依賴畜牧或農耕才能獲得生活必需,土地本身已不能單獨具備價值,須與勞力結合才能發揮土地效用,為人類生產糧食。
在此情況下,土地及勞力為主要之生產因素,而且佔有土地即可控制部分勞力,故在封建制度下,土地亦代表所有人的政治及社會地位。
此時土地除使用價值外,尚有政治價值及社會價值,亦為君主支配人民之手段。
當社會更加發展,交換經濟發達,由積蓄手段所形成的資本參與生產體系,土地、勞力及資本遂成為生產三要素。
封建制度瓦解後,土地成為交易的對象,即土地成為一種類似商品之資本財。
故土地雖然自古即為一種生產手段,但其所具備的價值,可分為自然的土地、勞力結合的土地,與勞力、資本結合的土地等三個歷史階段,而且歷史愈發展,在土地中所結合的勞力、資本必愈多,結合的形態也愈複雜。
隨著社會及經濟之發展,土地利用日趨密集與複雜。
因此對於土地利用計畫的需要增強。
土地分類是土地利用計畫工作的基礎,在促進土地利用上,占極重要之地位。
土地分類之方法,依分類之用途而定。
較常見之分類,可列舉如下:(一)依自然條件分:1.地形:如平坦地、傾斜地等。
2.土壤:如砂質壤土、粉質壤土、粗砂土等。
3.含水量:如混地、乾地、沙漠等。
(二)依土地權屬分:1.公有土地:如國有、省有、縣市有、鄉鎮有。
2.私有土地:如私人土地、私法人土地。
(三)依行政區域分:1.市地。
2.農地。
(四)依土地使用方法分:1.農業土地:如耕種地、牧草地、水產養殖地。
2.森林地。
3.礦產地。
4.水資源地。
5.都市土地:如工、商、行政機關、教育文化事業、住宅等地。
6.交通用地:鐵路、公路、電力輸送線、航路、運河等。
7.娛樂地:如公園、運動場、遊藝場、狩獵揚、游泳池、觀光風景區等。
8.服務地:如墳墓地、國防軍備用地等。
9.廢棄地:如沙漠、雪山、兩極冰蓋地、高山峻嶺等。
一、土地特性土地的特性可分為自然及人文兩方面(一)自然特性:指土地先天所具有的特殊性質。
1.位置不可移動性:每一塊土地均有固定的空間位置而不能有絲毫移動。
此為土地和其他財物重要的不同點。
此一特性,亦使土地利用形態受到嚴格的限制。
因位置固定,而附屬於該位置的溫度、濕度及日光皆有一定而形成土地的地理位置、經濟位置,遂使土地有優劣之分,更因此產生了差額地租,引起種種土地經濟及相關問題。
2.數量固定性:土地是自然的產物,具有原始性,不可再生產,不能自由增減,因而使土地具有獨占性與有限性。
此項特性也對於土地利用、供給和價格,產生重大的影響。
3.生產力永續性:土地只要以普通之注意加以利用,其生產力或利用價格永不會消減。
故土地有不可滅性或恆久性。
其它的資本財,經長久使用之後,不問如何慎重管理,均難免有價值的損耗。
土地如採用掠奪式農耕法,其生產力雖然會一時滅失,但在此種錯誤的使用之後,如放置若干年,經過自然界的循環作用,可漸漸恢復地力,即可回復生產。
故土地估價沒有折舊,而在正常情形下還會不斷提高其價值。
土地因有此種生產力無窮發揮之特性,遂造成「有土此有財」的觀念,也使土地成為爭奪、投機,或長期投資的好對象。
4.個別性:土地為純自然的產物,各土地之內部構造、組成不盡相同,其品質、生產力還受許多自然條件(如雨量、溫度、日光等)。
經濟因素以及社會環境等影響。
遂使個別土地所具備的生產條件或利用價格有很大之差異。
換言之,每一土地有其個別特性,不能實現完全替代,且因其間替代性甚弱,故土地市場不能發生完全之競爭。
因此所形成的價格也受個別情況左右。
此亦為造成土地獨占及產生差額地租的主要原因。
(二)人文特性:乃土地與人類發生關係而表現出來之特性。
1.用途的多樣性:一塊土地可以作不同的使用,而不同的用途又有不同之利用方式。
因土地具有此種特性,使土地利用產生選擇、計畫等必要性。
2.社會經濟位置的可變性:土地的地理位置雖然固定,但其社會經濟位置卻是可以變動的,一般雖然重視土地的生產力,但也重視市場位置。
因交通設施、市場距離可以影響土地的社會經濟位置,而交通、市場是可變的,故土地之社會經濟位置也可變動。
以往臺北市的商業重心在萬華及大稻埕一帶,而現已由西門町取代即是一例。
二、土地功用就人類生存的觀點言,土地的功用宏大無比,概括的說,它有二大功能:(一)負載功能:所謂負載功能,就是負荷其它經營要素,使其能發揮機能的能力。
土地因具備此種功能,故能賦予人類活動的立足基地,並與資本、勞力並列為生產的三要素。
負載功能為各生產事業所共同需要的。
我國古書易經有云:「至哉坤元,萬物資生,坤厚載物,德合無疆,含弘光大,品物成亨。」
由此可見土地負載功能,早在數千年前即為我國先賢所了解。
(二)生產功能:土地內部與其上層都附著許多滋生萬物的生產力。
如土壤中含有各種營養分以養育生物,加上水、空氣、日光及各種化學及物理的力量均為土地所有之滋生本領,促使地球上動植物生長繁殖;
並直接及間接提供生產本領以供人類從事生產。
總而言之,土地不僅是人類生存所必需,亦是萬物生長之基地。
無土地則整個人類和一切生物皆將不能存在。
三、土地問題土地問題乃指人與土地發生關係以後所引起之問題。
一般可分為土地利用問題(即與土地之直接關係),與土地社會問題(即因土地而引發人與人之關係)兩種。
但土地對社會構成影響主要是由土地社會問題所引起。
此在歷史上不乏印證,如蔣夢麟先生在「土地問題與人口」中稱「土地問題為吾國自漢朝迄今一個最感痛苦的問題;」
美國記者羅塞爾(J.S.Russell)稱「亞洲土地問題威脅世界和平」。
土地問題不僅關係一個國家的興亡,且與世界的安危有密切的關係。
土地問題的實態、性質,隨時代、地區、土地制度與國情而異。
社會經濟愈進步,土地問題愈複雜。
形成的原因雖不能一概而論,但有幾項基本者可敘述於下:(一)土地特性:因土地具有不增性、不移動性、生產力之永續性,且具有負載功能、生產功能等特殊性質,形成特殊之經濟價值。
由此規範出土地問題之特質。
此為人類難以改變者,只能從適應土地特性方面去緩和問題之發生。
(二)成長:土地本身並不會發生問題,問題是人與土地發生關係後所引起的。
人口愈多,與土地之關係愈複雜,土地問題就愈嚴重,因此要解決土地問題,必須同時注意人口問題。
(三)土地制度:土地制度是規範人與土地間某種關係之制度,如土地制度良好,雖難免有土地問題存在,但嚴重性必低。
如土地制度不良,則產生之土地問題不僅嚴重且極複雜。
不同的土地制度將形成不同之土地問題。
(四)土地利用方式:不當的土地利用方法,會降低或破壞土地所能賦予人類的貢獻。
雜亂無章的土地利用,破壞人類生活及工作環境,由此即會引發種種土地問題。
所以土地利用計畫往往被認為是解決土地問題的重要手段。
(朱紹鎔)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6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