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軍事●戰士授田】 戰士授田,係先總統蔣公體念國軍袍澤辛勤而創立的德政。
經制訂反共抗俄戰田授田條例,於民國四十年十月十八日公布,施行細則亦於四十三年頒行。
該條例第一條,即楬櫫:「為獎勵反共抗俄戰士,並維持其家屬之生活,制定本條例。」
所稱戰士,範圈為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以及經國防部核准存記有案之游擊人員。
授田證件分「授田憑據」與「授田證書」兩種:憑據為取得授田資格及授田時換領書之憑據;
證書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及授予田地之證明。
凡服役滿三年之戰士,於反攻大陸時頒發授田憑證;
惟下列人員得於反攻大陸前提前發給:一、陣亡戰士之家屬;
二、殘廢戰士;
三、服務滿五年者。
現役人員請發授田憑據,由陸軍師、海軍艦隊、空軍聯隊以上之部隊及機關學校(中央單位比照)辦理,彙送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核辦。
死亡或退除役戰士之授田憑證,由留守業務署逕發其家屬,或交由師、團管區轉發之。
授田憑據已於民國四十三年開始辦理,四十五年十月一日正式頒發,對有功勳人員及傷殘戰士加二成授田。
嗣因客觀形勢影響,反攻行動遲遲未能實現,對已提前頒發之憑證,在臺實施授田,又與原立法意旨未盡相符,且困難甚多,經行政院臺五二防字第八○○八號令核定,國防部五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明智字第一○七○號令公布,在臺期間不辦理戰士授田,俟光復大陸後在戰士原籍地實施。
實施授田所需之土地,以捐獻、徵收等方式辦理之。
授田證書應俟授田地區收復,各省縣政府,依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造送之名冊人數,查明可供分授之田地後,憑授田證據換發。
戰士授田制度,亦為民生主義平均地權重要措施之一,目前在臺暫難實施。
(張載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