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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軍事●憲兵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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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5 09:25: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軍事●憲兵司令部

 

民國三年,國父在廣州大本營創設憲兵,並手訂憲兵服務規程十九條。

 

十三年,黃埔軍校第二期設立憲兵科。

 

十四年,二次東征,國民革命軍總司令蔣公以隨軍警衛學兵連改為憲兵連,是為我國憲兵建軍之嚆矢。

 

二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在首都南京成立憲兵司令部,並頒憲兵令,確立憲兵組織制度及基礎;

 

爾後隨革命情勢發展與建軍之需要,憲兵部隊逐漸擴展至二十七個團、五個教導團,六個獨立營,及憲兵學校與憲兵醫院,並先後設立南京、西南暨東南區司令部,分駐於全國各地暨派遣印度、緬甸、日本、港九、太平洋島嶼等國外勤務。

 

三十八年冬,大陸淪陷。

 

三十九年三月一日,憲兵司令部奉令在臺北重行成立,將撤退來臺之各憲兵部隊,合編為一、四、七、八、九團及特務營。

 

四十一年,頒布憲兵勤務令,修訂憲兵任務職掌。

 

四十二年,成立三軍憲兵,同年七月一日,憲兵學校復校。

 

四十三年七月,實施地區配置與軍中配屬制度。

 

四十七年成立憲兵訓練中心。

 

五十九年一月,配合國軍整建案,改編憲兵團為指揮部,原團屬營均改為獨立營。

 

六十八年七月及六十九年三月,政府為嚴防共匪統戰陰謀及不法分子騷擾破壞,先後兩次將憲兵部隊擴編,以增強警備戰力,確保社會治安。

 

憲兵隸屬國防部為國軍兵科之一,乃基於國家統治權及軍隊統帥權之作用,具有政治、戰鬥、警察諸性能,以警衛元首安全,確保國家安全為使命。

 

依據憲兵勤務令及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規定,憲兵掌理軍事警察,兼理司法警察,並協力警備治安,支援軍事作戰,主要任務及職掌如下:一、警衛最高統帥及軍政長官。

 

二、防護軍事機密,確保國防重要設施。

 

三、維護軍紀、軍譽,偵防軍人及軍事犯罪。

 

四、調解軍民糾紛,促進軍民合作。

 

五、管制軍事交通及協力維護一般交通。

 

六、執行戒嚴法令,協力警備治安。

 

七、戰時處理有關戰(匪)俘及難民事項,並協助推行戰地政務。

 

八、其它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憲兵的傳統精神是:忠貞、堅定、公正、實在。

 

傳統信條是:和平、勇敢、廉潔、慧敏。

 

憲兵建軍以來,歷經革命各時期各戰役,忠勇愛國,為軍民前鋒。

 

無役弗與,以死勤事,數十年如一日,在對敵有形無形戰鬥中,均能洞燭機先,掌握狀況,忠勤職守,達成任務。

 

(陳毓亮)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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