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強迫退休制度】 強迫退休制度(CompulsoryRetirementPlan),係指服務人員已達退休年齡而服務期限未滿者,或服務期限已滿而早於退休年齡者,若政府或事業機構認為有其必要時,得命令該員強迫退休之。
施行強迫退休的目的,在於避免老弱者久占高位,不但無所建樹,更阻礙少壯者無由晉升,甚至打擊工作士氣,降低組織效率;
故在必要情況下,得以政令強制退休。
我國退休制度規定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減服務年限)。
二、凡已達六十五歲,仍堪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得報請銓敘部延長之,但不超過五年。
三、心神喪失或身體殘缺,不堪任職者。
英國公務員的強迫退休年齡為六十歲,但遇有特別情形,經財務委員會核准者得再延長五年。
美國聯邦政府規定,公務員年滿七十歲者即須自動去職,亦即強迫退休。
但總統如認為在公務上必要時,得以行政命令延緩其退休。
法國按退休法規定,公務人員未達最低限度年齡,政府不得強迫其退休,但必要時裁員,則不受此限制。
其規定如下:一、服務期間及年齡均達規定之數目者,強迫退休。
二、甲類公務員服務滿三十年,或年齡達六十歲;
乙類公務員服務滿二十五年,或年齡達五十歲者,強迫退休。
三、必要時,上述年齡可延緩十歲。
(唐遠榮)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3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