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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商學●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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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5 09:13: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商學●責任準備金

 

責任準備金(Reserve),係指保險人應分別按各種保險,從保險費中提列積成,以備作為將來給付保險金及解約退還金用之負債額而言。

 

按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按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責任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責任準備金之提存,為保險業所特有者,乃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之責任,亦即為了負起保險契約上之責任,依法須提存之準備金額,保險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未依法提存責任準備金者,得處負責人各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保一七一)。

 

責任準備金之性質,為保險人之負債額,故與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壞帳準備金、退休準備金等性質不同。

 

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有二:一、保險費積存金法(PremiumReserveFunds):此為人壽保險特有之一種準備金,即將平準保險費或一次付足保險費中合有之對將來危險部分予以提列積存者;

 

二、未經過保險費(UnearnedPremium):又稱未滿期保險費,為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所通有,例如要保人於七月一日繳付一年之保險費,則其中有六個月分屬於本年度,六個月分屬於下年度,若在本年年底,其屬於下年度六個月分之保險費,尚未經過,自應另外撥存,視為尚未實際收得之保險費,而為責任準備金之來源,未經過保險費之實際計算,較為正確。

 

責任準備金之用途:保險人依法提存之責任準備金,於未為給付保險金之前,自應依法妥善運用,其用途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為:「各種責任準備金之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存放銀行或金庫,但責任準備金應存放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銀行或金庫。

 

二、購買公債及庫券。

 

三、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生產事業股票或公司債。

 

四、對不動產之投資。

 

五、以公債庫券及股票公司債為質及不動產為抵押之放款。

 

六、以各該保險業本身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責任準備金退還義務:保險人須退還責任準備金之情形有二:一、保險人終止契約時:保險費逾寬限期間而仍不交付時,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保一一六),此時若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返還其責任準備金(保一一七)。

 

二、因除外責任事項而不給付保險金時:此時保險人通常退還其責任準備金,退還對象視契約之規定,通常是要保人。

 

(黃川口)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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