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租稅立法】 在現代財政民主觀念下,政府財政收支均須先經國民或其代表之通過。
尤其由於租稅是政府加之國民的負擔,故政府課稅的種類、方法、數額等,更必須國民之同意。
但在近代民主政治發達以前,西方國家國王或皇帝常認為他可不受任何約束,有權對他的國民課以任何租稅,但國民則認為國王課稅應先取得國民議會之同意。
因而,國王與國民(通常是國民議會之成員或貴族、武士等階層所領導)之間,為課稅權與同意權之爭端,屢見不鮮,尤其是英、法等國,是多次內戰的直接、間接的導火線。
現在民主思想已極為普遍,政府課稅應先經立法機關(由國民所選出代表組成)之通過,已成定例,毫無爭議。
任何租稅法律均如此,然後政府始可據以向國民征稅。
由此可見,租稅立法只見之於民主國家。
換言之,租稅立法是民主制度的表徵。
租稅立法,在三權分立如西方國家,或五權分立如我國,所涉及之政府部門,一般包括行政(Executive)與立法(Legislative)二者。
就租稅立法案之提出而言,在理論上,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二者有相同之提案權。
在實際上,西方民主先進國家之立法部門,亦僅不斷提出租稅立法草案,以供討論通過、執行。
但在新興民主國家,租稅立法草案多數或全部來自行政部門。
如我國迄今為止,租稅立法草案均由行政院提出。
近來立法院有人主張亦應主動提出租稅立法草案,但尚未見實行。
就租稅立法之通過而言,不論理論或實際,均應完全屬於立法部門。
我國租稅立法之過程,形式上走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通過。
但實際上,行政院提出之草案,走由財政部賦稅署負實際作業之責。
賦稅署本於平時之觀察及各方面的反應,參酌經濟情勢之需要,不定期做租稅立法草案之建議。
賦稅署的建議,經財政部及有關機關之討論,並經部長核可,即送行政院,院會通過後,以院長名義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收到後,先交有關委員會(以財政委員會為主)審查,審查通過後,提交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在委員會審查或院會討論過程中,均可邀請財政部有關人員出席做必要之解釋說明。
並且,在任何階段,皆可部分或全部修正,甚至不通過而退還行政院。
租稅立法,在法案之形式上,各國未盡相同。
有的國家將所有租稅不分別單獨立法,而是合併為同一法典,美國即是如此。
聯邦政府之內地稅法典(InternalRevenueCode)即包括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特產稅(ExciseTaxes)等全部租稅。
有的國家則就所課征各稅分別立法,我國即是如此。
所得稅有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等。
(于明宜)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