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3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聲明】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15 08:12: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聲明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四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前者有罪之裁判,應包括科刑及免刑之裁判,若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之裁判,則不得為之。

 

所謂對於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乃對於裁判之主文,文義欠明,致執行時發生疑義。

 

至對於判決之理由或非文義上之疑問,則不得聲明疑義。

 

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有罪裁判之法院,亦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

 

後者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以求變更或撤銷之救濟方法。

 

此項不當,包括主刑與從刑之執行及其方法。

 

例如刑期之計算,沒入之處分,徒刑、拘役易科罰金,或罰金之繳納與易服勞役之指揮,認為不當者,均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聲明疑義或異議均應以書狀為之,並得於裁判前,以書狀撤回之。

 

若以言詞聲明或撤回,則非法之所許。

 

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

 

此項裁定,採書面審理,對於聲明疑義,如原裁判文義,顯甚明瞭,無庸解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否則應以裁定,闡明原裁定疑義之點。

 

至裁判文義,是否明瞭,應就一般人之觀察以認定之。

 

對於聲明異議,法院認為有理由者,應以裁定撤銷或變更檢察官關於指揮執行所為之處分。

 

如認為無理由者,應予駁回其異議。

 

(褚劍鴻)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996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12-26 02:09 , Processed in 0.203125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