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軍事●國防部】 我國在對日抗戰時期,國防組織,係採軍政分立辦法。
軍事上以軍事委員會為最高指揮機構,而於行政院設置軍政部,該部兼受軍事委員會指揮督導。
抗戰勝利後政府復員,中樞為整頓軍事機構,並為建立以軍屬政之國防體系,以利建國,遂議將原軍事委員會及軍政部,合併改組為一個軍令軍政統一的國防部,爰由國防最高委員會於民國三十五年五月通過國防部組織綱要,並規定國防部應於同年六月一日先行成立其內部組織,至其所屬單位,則陸續延至八月底編組完成。
我國開始憲政,係在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當行憲後之立法院成立,行政院曾將國防部組織法咨送審議,惟以大陸戡亂情勢逆轉,以及中央政府遷穗遷臺,國防組織案之審議,無形為之擱置。
迨至三十九年春,先總統蔣公在臺復行視事,為簡化國家機構,乃於同年三月十六日令頒國防機構組織系統表及國防職務之相互關係對照表,著即實施。
蓋以當時情勢,國家處於危急存亡之際,第一要務,厥在重建國防,重整國軍,而國防部長以次人員,尤不得不先行發表。
旋於同年六月一日,復頒訓令修正上述兩表,而於國防職務相互關係之統率職務(軍令)欄,說明指揮軍隊,係憲法賦予總統之統率權,其性質為軍令範圍,不必經由行政院行使。
但遇戰略與政略配合有關問題,行政院院長得隨時呈請總統召集國防會議議定之。
行政院接奉前述兩表及修正訓令後,一面遵照實施,並指令國防部研擬國防組織方案呈核,嗣經第一八五次院會核定建立國防體系綱要,呈奉先總統蔣公修正核准,行政院即於民國四十年六月頒發實施,其後間有適應實際需要之修正,以迄五十九年,經立法院通過國防部組織法,同年十一月,由蔣公明令公布施行。
國防部之現行組織,即係依據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總統令公布,復經六十七年七月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國防部組織法為準。
該法共二十三條,以左列各條規定任務、職權及組織等最關重要:第一條:國防部主管國防事務。
第二條:國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權。
第四條:國防部本部,設部長辦公室、人力司、物力司、法制司、主計局、軍法局。
第五條:國防部設參謀本部,下轄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軍管區司令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動員戡亂時期於重要地區設置警備總司令部或司令部,其組織由國防部定之。
第六條:國防部為發展國防軍事科學,得呈准行政院,設置研究發展機構。
第十三條:國防部部長為文官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至有關我國國防之目的,在我國憲法有基本國策一章,並以國防為首。
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蓋立國於現代之世界,不能不有陸海空軍等國防上之編組,且因國際關係複雜,科學技術進步,國防上之編組與設備,不僅日漸龐大,而且愈臻細緻,既需大量人力,復消耗鉅額金錢,是以國防之目的,與國家之生存發展,及人民之安寧康樂,均有極大關係,故在憲法上明文規定,以為立法與行政方針之準繩。
依此規定,我國國防之直接目的,固在保衛國家之安全,抵禦外國之侵略,而在國際關係息息相關之現代世界,國家安全與世界和平亦不可分,故維護世界和平,乃為我國建設國防之間接目的。
(侯尚遠)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0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