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繼績犯】 繼續犯,為刑法學上之名詞。
乃研究犯罪之形態時,別於即成犯與連續犯而言。
其與即成犯不同者,即成犯為一舉可畢之犯罪,如殺人、放火;
而繼續犯則指犯罪行為須有相當時間始能完結之犯罪,如使人為奴隸。
其與連續犯不同者,連續犯之犯罪行為有數個,且此數個犯罪行為有先後次數之可分,如上午行竊,下午再行竊;
而繼續犯之犯罪行為則祇有一個,不過此一個犯罪行為在相當時間內繼續存在而已,其間並無先後次數之可分,如使人為奴隸繼續至三年之久。
繼續犯在理論上又可分為:一、持續犯(又稱永續犯):謂一個犯罪行為無間斷的侵害一個法益。
例如:私行拘禁罪(刑三○二);
一個拘禁行為,使被拘禁之人之自由,無間斷的受其侵害,或一日或一月或一年,乃至更久之情形是。
二、接續犯(又稱徐行犯):謂一個犯罪行為由數個動作組成,前後動作,在時間上有間斷;
但此數個動作既祇組成一個犯罪行為,並非各自獨立之數個犯罪行為,故仍不同於連續犯。
例如:盜伐一巨木,今日斷其枝(一個動作),明日斧其根(另一個動作),經數日而始完結一個盜伐巨木之犯罪行為是。
由是觀之,繼續犯之繼續,顯係專指犯罪行為本身之繼續,而非兼指因犯罪行為所生之違法狀態之繼續,亦即「行為繼續」與「狀態繼續」不可混為一談。
必係「行為繼續」始為繼續犯,若係「狀態繼續」則為即成犯之一種。
所謂「狀態繼續」之即成犯,如竊占不動產罪(刑三二○Ⅱ),於竊占當時,其犯罪行為即已完畢。
雖該不動產其後仍在竊占者繼續不法占有中,此繼續不法占有乃犯罪行為所生之違法狀態之繼續,而非犯罪行為本身之繼續。
又如侵占罪(刑三三五Ⅰ),於將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據為己有時(如甲受託為乙保管一物,甲竟將該物據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其犯罪行為即已完畢。
其後該物繼續為侵占者所據有,亦祇係「狀態繼續」,而非「行為繼續」。
「行為繼續」亦可稱為「犯罪繼續」,或「犯罪行為狀態之繼繽」(刑八○Ⅱ)。
其在刑法之適用,特應注意者:一、「行為繼續」中法律之變更,不同於行為後法律之變更,因之亦無刑法第二條之適用。
「狀態繼續」中法律之變更,則反是。
二、「行為繼續」中他人參與犯罪時應成立共犯。
「狀態繼續」中則不復有他人參與犯罪而成立共犯之問題。
三、「行為繼續」之繼續犯,其追訴權時效,自最後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狀態繼續」之即成犯,其追訴權時效,自最初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鄭健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0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