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繼承法】 我國在現行民法制頒之前,本無繼承之專法,大清民律草案第五編雖有繼承之規定,但因清亡而擱置。
迨至現行民法繼承編於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後,繼承法始具有專章規定形式。
有關繼承制度,在民國以前重在宗祧繼承,宗祧繼承源於周禮,有大宗、小宗之別,大宗之廟,百世不遷者謂之宗;
小宗之廟,五世則遷者謂之祧。
宗廟之祭,大宗主之,世守其職,不可以無後,小宗可絕,大宗不可絕,乃有立嗣制度,並以男子為限。
大清民律仍沿宗祧繼承習慣,顯與現代法學思潮不能相容,現行民法繼承編則祇設關於遺產繼承之規定,且不問男女,其遺產繼承權均屬平等,不採宗祧繼承,其餘內容亦參酌德、瑞等國當時新立法例制訂。
本法繼承編計分三章,共八十八條,第一章遺產繼承人,包括繼承人之範圍、順序、應繼分及繼承權等。
第二章遺產之繼承,包括遺產繼承之效力、限定繼承、遺產之分割、繼承之拋棄以及無人承認之繼承等。
第三章遺囑,則為有關遺囑之通則、方式、效力、執行、撤銷及特留分之規定。
由於繼承法係以親屬遺產繼承為主要規律對象,且其內容多具強制性,因此學者認為繼承法具有私法、普通法及強行法之性質。
現行民法繼承編自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以來,已近五十年,為應實際需要,行政院法務部正積極進行研修工作。
修正草案研議修正要點包括:一、修正對養子女之差別待遇。
二、廢除指定繼承人制度。
三、修正繼承人違反義務之範圍。
四、縮短禁止遺產分割之期間。
五、統一遺產分割效力之規定。
六、限制繼承權拋棄之方式。
七、澄清繼承權拋棄之效力。
八、增訂拋棄繼承權者對遺產之管理責任。
九、增訂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期限。
十、增列利害關係人及檢察官亦得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十一、加強對於遺產之保護。
十二、增設錄音遺囑之規定。
十三、調整封緘遺囑之範圍及其開視之程序。
十四、將遺產之撤銷,修正為撤回。
(方國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0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