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是以銀行為發票人發行,便於旅客旅途中攜帶、保管及兌換之支票。
旅行超越國界,已屬常事,旅行支票之流通,自須配合,世界現雖未有條約或公約等有關法律條文,作為發行之依據,但世界所有之國家,均接受旅行支票在其本國境內流通,則為事實。
銀行發行旅行支票,首須衡量本身之財力、知名度、營業額,暨與世界各國銀行間通匯之狀況,亦即考慮其所發行之旅行支票,是否會被世界各國銀行承購,如願意承兌之地區過少,或被拒絕,持票人無法在旅行途中,獲得所需之當地貨幣,旅行支票之功效盡失,自然會被旅客拒購。
世界上發行旅行支票之銀行很多,日前在臺灣常見之旅行支粟為美金旅行支票,由美國花旗銀行(FirstNationalCityBank)、美國運通銀行(BankofAmericanExpress)、美國銀行(BankofAmerican)等所發行,其面額分為美金一千元、五百元、一百元、五十元、二十元等五種。
旅行支票由發行銀行,在世界各國委託銀行代售,購買人購票時,除須填寫簽名樣張外,並須立即在所購每張支票左上角親自簽名,使用時必須當承兌人之面,在每張左下角副署,副署後之支票如同現金。
支票中線為填寫受款人線。
旅行支票由發票人負百分之百責任保證承兌。
經過副署後之支票,祇要簽名為同一筆跡,無論任何理由,發行銀行皆無止付義務。
未經副署之支票過失,可立即向發行銀行,或還償中心掛失,但須說明遺失支票之編號、購買日期、地點。
掛失後之支票,可即獲得預償還,這就是旅行支票安全及獲得歡迎之緣由。
我國雖為外匯管制國家,但現行法令對於攜帶旅行支票出境,並無金額多寡之限制。
(張學勞)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