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租庸調】 唐行均田制,授民以田,而取償於民者有租、庸(即役)、調、雜徭。
前三項即孟子所謂有粟米之征,有力役之征,有布縷之征者。
至於雜徭,亦曰色役,名目頗多。
其課征,不同今日,戶有課有不課,授田多者往往不課,課者多為小民,往往以一戶負擔兩戶之課,不均如此之甚。
所課一、租:凡課戶,每丁納租粟二石。
二、庸:凡丁歲役二十日,閏年加二日,無事則收其庸,每日折絹三尺,布加四分之一。
有事而加役者,十五日免其調,三十日則租、調俱免,通正役不得過五十日。
凡役有輕重,功有短長,法以四、五、六、七月為長功,二、三、八、九月為中功,十、十一、十二、正月為短功。
三、調:每丁歲輸綾或絹或絁二丈(開元八年令[西元七二○]稱,向例絹一匹,長四丈,闊一尺八寸),布加四分之一,即二丈五尺,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凡庸、調之物,仲秋收聚,季秋發於州,租則准土收穫早晚收聚,仲冬起輸,孟春納畢。
如遇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以上者免租,損六以上者免租、調,七以上者課、役俱免。
桑、麻損盡者各免調。
租、庸、調之法,以人丁為本,開元(西元七一三~七四一年)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整理,政府財政發生問題,其法弊壞。
德宗建中元年(七八○),乃以兩稅制代替租庸調。
(程光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