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社會●女工】 自從十九世紀末葉發明蒸氣機,開始以機器代替人力而大量生產以後,不但男性青壯年人甚至兒童進入了工廠工作,就連婦女們也隨之參加了生產行列。
從此有了所謂女工的出現。
由於婦女們因為生理和心理的關係,一般而言,比較脆弱,兼以需要他們負起孕育和保育下一代的天職,因之也就發生了女工特別保護的問題,對於她們的工作性質、工作種類、工作時間、工作報酬和福利設施等,在勞工政策和勞工立法上都有特別的規定,以期達到特別保護的目的。
就我國勞工政策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
又勞工政策綱領第五項規定「女工及童工不得從事深夜及笨重危險工作,女工在生產前後應給予適當之假期與醫藥補助」。
就勞工立法而言,工廠法第七條規定女工不得從事各種危險性及有害風紀之工作。
勞工安全衛生法也有類似的規定,而礦場法第五條則規定女工不得在坑內工作。
他如勞工保險條例,對於女工生育和退休等,都有特別優厚的規定。
根據中華民國勞工統計月報統計,六十八年臺灣地區受僱女工總數一百二十萬零一人,她們大多數在勞工密集的工廠工作,占臺灣地區受僱者四百一十六萬三千人的此例很大,值得從事勞動運動和勞工行政的有關機關、團體和人士的重視,加強貫徹實施特別保護女工的勞工政策和勞工立法。
(劉昆祥)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