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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夫妻同居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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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1 08:49: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夫妻同居之訴

 

夫妻同居之訴,屬人事訴訟程序中,婚姻事件之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夫妻除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外,互負有同居之義務,夫妻之一方如不履行時,得請求法院判決他造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也。

 

夫妻同居之訴,以有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由夫或妻起訴,以其配偶為被告,專屬夫或贅夫之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三人或姘居者不得提起。

 

夫妻原應和諧相處,民事訴訟法特規定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如未經調解逕行起訴,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起訴後法院認有和諧之望者,得以裁定命於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內停止訴訟程序,期能言歸和好。

 

夫妻同居之訴,雖屬給付之訴,惟命他方履行同居行為,無法以第三人之力強制執行,故強制執行法中有關執行法院得定債務履行期間及逾期不履行應賠償或併處債務人過怠金之辦法,於命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婚姻關係為構成社會之基本組織,事關公益,民事訴訟對婚姻事件,兼採干涉主義,關於認諾、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於夫妻同居之訴在適用上均有限制。

 

夫妻同居之訴與其他婚姻事件之訴訟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非婚姻事件之訴,而與婚姻事件有關連者,亦同。

 

(楊建華)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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