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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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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1 08:48: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五刑

 

五刑為固有法上刑名之體系;

 

但依朝代其所指並不一致。

 

先秦時代之五刑指墨、劓、剕、宮及大辟。

 

墨亦稱為黥,即後代刺字;

 

劓是割鼻刑;

 

剕是斷足刑,又稱為臏或刖;

 

宮者,男去勢,女幽閉;

 

大辟乃死刑。

 

前四者係肉刑(虧體),大辟乃生命刑。

 

秦、漢代刑罰愈見緩和,徒流刑又漸次抬頭;

 

但不立五刑之名。

 

曹魏之五刑,指死、、完、作及贖而言。

 

晉、梁律之刑名,無所謂五刑。

 

後魏五刑有:死、流、徒、鞭及杖。

 

此五刑體系開後代之先,即北齊,死四等:轘、梟首、斬、絞;

 

流刑:加以鞭、笞各一百,又之;

 

刑(耐)五等:五歲、四歲、三歲、二歲、一歲,一歲加鞭一百,二歲刑以上分別加笞二十、四十、六十、八十;

 

鞭五等: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

 

杖三等:三十、二十、十。

 

後周五刑:杖刑五,自十至五十;

 

鞭刑五:自六十至一百;

 

徒刑五:一年(鞭六十、笞十),二年(鞭七十、笞二十),三年(鞭八十、苔三十),四年(鞭九十、笞四十),五年(鞭一百、笞五十);

 

流刑五:衛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鞭一百、笞六十),要服(三千里,鞭一百、笞七十),荒服(三千五百里,鞭一百、笞八十),鎮服(四千里,鞭一百、笞九十),蕃服(四千五百里,鞭一百、笞一百);

 

死刑五:磬、絞、斬、梟、裂。

 

隋律之五刑分為死、流、徒、杖、笞。

 

死刑二等:絞、斬;

 

流刑三等: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五百里(居作三年);

 

徒刑五等:自一年至三年,各等以半年為差;

 

杖刑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各等以一十為差;

 

笞刑五等:自一十至五十,各等以一十為差。

 

唐代沿襲隋律,而稍予修改。

 

即流刑之里數分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及三千里三等。

 

此三流皆居作一年;

 

另有加役流,加二年役。

 

其餘與隋代同。

 

五代及宋之刑名,沿習唐律之制。

 

元代五刑,笞刑六等:自七至五十七,每一等以十為差;

 

徒刑五等:一年至三年,每一等以半年為差,又隨輕重,附加以杖六十七至一百零七;

 

流刑:南人遷遼陽,北人遷湖廣,重罪遷迤北之地;

 

死刑二等:斬、凌遲處死。

 

明代五刑,大體復唐制之舊,其所不同者:特別重罪處以凌遲處死;

 

加重流刑有充軍流,減輕流刑有遷徙(里數一千里)。

 

徒流刑各加杖刑,徒一年杖六十,每加一等遞加杖十,徒三年及三流,亦皆加杖一百。

 

清律五刑完全沿襲明律。

 

清末變法,修訂所謂大清現行刑律,亦以五刑為名,但內容稍異。

 

死刑二等:斬及絞;

 

遣刑二等:平民發極邊足四千里及煙瘴地方安置,官吏發新疆當差,皆工作十二年;

 

流刑三等:流二千里(工作六年)、流二千五百里(工作八年)、流三千里(工作十年);

 

徒刑五等,與清律同;

 

罰金刑十等:舊律之笞十至五十易為一等至五等罰,以銀五錢為一等次,故五等罰為銀二兩五錢,舊律之杖六十至一百易為六等至十等罰,以二兩五錢為一等次,故十等罰為十五兩。

 

如無力出銀,以五錢折工作二日。

 

(戴東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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