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五刑】 五刑為固有法上刑名之體系;
但依朝代其所指並不一致。
先秦時代之五刑指墨、劓、剕、宮及大辟。
墨亦稱為黥,即後代刺字;
劓是割鼻刑;
剕是斷足刑,又稱為臏或刖;
宮者,男去勢,女幽閉;
大辟乃死刑。
前四者係肉刑(虧體),大辟乃生命刑。
秦、漢代刑罰愈見緩和,徒流刑又漸次抬頭;
但不立五刑之名。
曹魏之五刑,指死、、完、作及贖而言。
晉、梁律之刑名,無所謂五刑。
後魏五刑有:死、流、徒、鞭及杖。
此五刑體系開後代之先,即北齊,死四等:轘、梟首、斬、絞;
流刑:加以鞭、笞各一百,又之;
刑(耐)五等:五歲、四歲、三歲、二歲、一歲,一歲加鞭一百,二歲刑以上分別加笞二十、四十、六十、八十;
鞭五等: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
杖三等:三十、二十、十。
後周五刑:杖刑五,自十至五十;
鞭刑五:自六十至一百;
徒刑五:一年(鞭六十、笞十),二年(鞭七十、笞二十),三年(鞭八十、苔三十),四年(鞭九十、笞四十),五年(鞭一百、笞五十);
流刑五:衛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鞭一百、笞六十),要服(三千里,鞭一百、笞七十),荒服(三千五百里,鞭一百、笞八十),鎮服(四千里,鞭一百、笞九十),蕃服(四千五百里,鞭一百、笞一百);
死刑五:磬、絞、斬、梟、裂。
隋律之五刑分為死、流、徒、杖、笞。
死刑二等:絞、斬;
流刑三等: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五百里(居作三年);
徒刑五等:自一年至三年,各等以半年為差;
杖刑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各等以一十為差;
笞刑五等:自一十至五十,各等以一十為差。
唐代沿襲隋律,而稍予修改。
即流刑之里數分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及三千里三等。
此三流皆居作一年;
另有加役流,加二年役。
其餘與隋代同。
五代及宋之刑名,沿習唐律之制。
元代五刑,笞刑六等:自七至五十七,每一等以十為差;
徒刑五等:一年至三年,每一等以半年為差,又隨輕重,附加以杖六十七至一百零七;
流刑:南人遷遼陽,北人遷湖廣,重罪遷迤北之地;
死刑二等:斬、凌遲處死。
明代五刑,大體復唐制之舊,其所不同者:特別重罪處以凌遲處死;
加重流刑有充軍流,減輕流刑有遷徙(里數一千里)。
徒流刑各加杖刑,徒一年杖六十,每加一等遞加杖十,徒三年及三流,亦皆加杖一百。
清律五刑完全沿襲明律。
清末變法,修訂所謂大清現行刑律,亦以五刑為名,但內容稍異。
死刑二等:斬及絞;
遣刑二等:平民發極邊足四千里及煙瘴地方安置,官吏發新疆當差,皆工作十二年;
流刑三等:流二千里(工作六年)、流二千五百里(工作八年)、流三千里(工作十年);
徒刑五等,與清律同;
罰金刑十等:舊律之笞十至五十易為一等至五等罰,以銀五錢為一等次,故五等罰為銀二兩五錢,舊律之杖六十至一百易為六等至十等罰,以二兩五錢為一等次,故十等罰為十五兩。
如無力出銀,以五錢折工作二日。
(戴東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