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太空法】 太空法(SpaceLaw)是研究人類在外太空活動,以及與此類活動相關係之氣空或地面活動所生之法理或法則問題的一門學科。
它是法學中間獨立的一門,因為太空法內容中有公法、私法、程序法,所以它不能單純被歸屬於那一類。
太空法固然比較多涉及國際法,但也有涉及國內法,諸如美國之衛星法。
因此,太空法是法學中一門獨立的學科,它也可以說自成一類。
太空法先驅人物中以柯貝爾(ProfoCooper)與哈萊(AndrewGoHaley)最為重要,哈萊頁獻尤其卓著,二者均已去世。
太空法雖是最新的法學學科,且目前仍在理論研究階段,但它的內容卻十分複雜,並且它有它的獨特法理,例如國際法上的先占、佔領,或領空之無限延伸…,都不能適用於太空法。
就民事責任來說,太空損害事件幾乎必須完全採用無過失賠償原則。
在太空船舶救助方面,亦均採相互責任原則,比海商法更為嚴格。
由於太空法成文法不多,且日前離實用亦甚遙遼,所以太空法目前大致上偏重於對理論之研究。
此對於以後訂定太空法律雖沒有明顯的約束力,但卻是最重要之參考資料與立法基礎。
太空法理論上研究內容至廣,舉例言之:一、太空主權,即太空法之重點之一,比如它的效力、界線、過境權、以及太空主權之法律適用等等。
二、太空侵權行為,諸如太空侵機行為之構成要件、事件之訟爭、管轄、訴訟程序、判決與執行、損害賠償等等。
三、射入太空物體之所有權。
四、太空活動,諸如太空航器與太空武器試驗、太空活動之管制、太空中之臨檢、搜索與拿捕、太空封鎖、太空禁運等等。
五、太空航行,乃太空法中內容最為複雜者,諸如太空航行人員、飛航管制、太空中碰撞、太空航器失事與救護、太空迷航、太空逃生、太空警察、太空醫護、太空中之警戒與攔截、太空和平用途、太空運輸、太空航行安全技術規定、太空艙之收回、太空航行事件之管轄與法律適用等等。
六、天體地位,乃指太空中之星體而言,在目前月球地位比較有研究價值。
唯學者間對月球地位問題仍聚訟紛紜,莫衷一是。
由於月球有極重要之戰略價值,所以月球地位之解決有其現實上之意義。
七、太空與星際交通。
八、地面太空法,亦是討論課題,蓋太空活動例如發射、追蹤,均有太空法之適用故也。
九、民用與商用太空法。
十、太空之國際合作。
十一、太空之國際管制。
十二、核子使用與國際罪行,諸如洲際飛彈,即必須通過外太空。
十三、太空戰爭法,蓋以今日國際態勢而言,太空戰爭雖在可預見的將來或不致發生,但絕難避免,故太空戰爭法原則亦有探究之必要。
人類生存在太空時代,太空法常識至少應有一些了解,它與每一個人都有或多或少的關聯。
(徐哲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