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大元通制】 元滅金、宋而統一天下後,雖企圖編纂如唐律令之法典;
但僅成案而未頒行(至元及大德年間)。
因此退而編集格例或處分斷例,如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條格等。
仁宗即位(西元一三一二年),命右丞相阿散等,擇開國以來法制事例,彙集折衷,以示所司。
其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
經緯於格、例之間,非內外職守所急者,亦附載之,名曰別敕。
延祐三年(一三一六)書成,敕樞密院、御史臺、翰林、國史、集賢院諸臣,相與是正之。
至治三年(一三二三),命樞密副使完顏納丹、侍御史曹伯啟等,就前書(似係風憲宏綱)而損益之,名曰大元通制;
仍取延裕二年以後所未類者附著焉。
其條數,詔制九十四條、條格一千一百五十一條、斷例七百一十七條、令類五百七十七條,共二千五百三十九條。
其類二十一:名例、?
禁、職制、祭令、學規、軍律、戶婚、食貨、十惡、姦非、盜賊、詐端、訴訟、鬥毆、殺傷、禁令、雜犯、捕亡、恤刑、平反、贖刑。
此為元代最初且唯一有體系之法律。
嗣後順帝至正六年(一三四六),大元通制經刪修,而為至正條格頒布。
至順年間編經世大典,其中之憲典,乃將元典章及大元通制加以釐改,而寫成條文者;
元史刑法志即本於此憲典。
今則大元通制及經世大典已佚失,僅可以元史刑法志而見其大體。
(戴炎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