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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土地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與預告登記為土地登記程序上之保全程序,學界上合稱二者為暫時登記。
此兩種登記之功能,在限制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權利為任意之處分,與確定土地權利之總登記及變更登記性質有別。
民國十九年公布之土地法尚無明文,係依二十四年公布之土地法施行而為補充之規定。
曰:「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提起訴訟者得聲請為異議登記;土地權利經為異議登記者,於異議登記塗銷前,主管地政機關應停止其與異議有關部分權利之登記;(預告登記與)異議登記,因假處分或經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之同意為之」(原二十八及二十九條)。
三十五年修正土地法及其施行法時,連同預告登記(原二十七條)從其中施行法中刪除,一併移置於其後由地政署公布施行之土地登記規則中(第三章第六節,第九十六、九十七、九十八條)。
六十四年修正土地法,增訂第七十九條之一,將預告登記納入本法,並另增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及破產登記之規定(七十五條之一),但對異議登記,則付闕如,但仍存於原土地登記規則中。
六十九年內政部修正前開規則,以原第九十七條及九十八條所為異議登記,目的與假處分登記同,且需經假處分程序始得為之,故得異議登記一詞刪除改納假處分登記中,更與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行為禁止處分之登記總稱之為限制登記(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目,第一二三條至一二九條)。
(張昭弘)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