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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八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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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1 00:17: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八議

 

自周以還,士大夫犯罪時,不用刑書,而以禮責之。

 

周代有八辟之制,即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

 

八辟分為議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周禮、秋官、小司寇)。

 

秦代無所謂八議,而有爵典,以爵免減刑。

 

漢律無八議之條,而有先請之制;

 

至後漢漸有八議之說,但未設八議條。

 

至曹魏始將八議入律,其條文雖不得而考;

 

但有其兩三實例。

 

晉律及其系統之南朝,皆有八議之制。

 

北朝之後魏、北齊、後周及隋律亦同。

 

唐律沿襲前代,詳定官人及官親之恩典,即議請減贖之制,其中以議者即八議為最優厚。

 

議者如周制有八種:一曰議親,即皇帝之袒免以上親,太皇太后、皇太后之緦麻以上親,皇后之小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即故舊;

 

三曰議賢,即大德行;

 

四曰議能,即大才業;

 

五曰議功,即大功勳;

 

六曰議貴,即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一品;

 

七曰議勸,即大勤勞,八曰議賓,即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八議者犯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

 

流罪以下,減一等。

 

其犯十惡者,不在此限。

 

十惡謂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八議人犯流罪以下,又聽以銅贖罪;

 

但身有官者,從官當除免之法。

 

明清律有八議之制,其品目與唐律同。

 

其議之程序如次: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

 

若奏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秦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其與唐律不同之點,應議之罪,不限於死罪,而及於流罪以下,非由所司減一等科處。

 

(戴炎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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