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八議】 自周以還,士大夫犯罪時,不用刑書,而以禮責之。
周代有八辟之制,即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
八辟分為議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周禮、秋官、小司寇)。
秦代無所謂八議,而有爵典,以爵免減刑。
漢律無八議之條,而有先請之制;
至後漢漸有八議之說,但未設八議條。
至曹魏始將八議入律,其條文雖不得而考;
但有其兩三實例。
晉律及其系統之南朝,皆有八議之制。
北朝之後魏、北齊、後周及隋律亦同。
唐律沿襲前代,詳定官人及官親之恩典,即議請減贖之制,其中以議者即八議為最優厚。
議者如周制有八種:一曰議親,即皇帝之袒免以上親,太皇太后、皇太后之緦麻以上親,皇后之小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即故舊;
三曰議賢,即大德行;
四曰議能,即大才業;
五曰議功,即大功勳;
六曰議貴,即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一品;
七曰議勸,即大勤勞,八曰議賓,即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八議者犯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
流罪以下,減一等。
其犯十惡者,不在此限。
十惡謂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八議人犯流罪以下,又聽以銅贖罪;
但身有官者,從官當除免之法。
明清律有八議之制,其品目與唐律同。
其議之程序如次: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
若奏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秦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其與唐律不同之點,應議之罪,不限於死罪,而及於流罪以下,非由所司減一等科處。
(戴炎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