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8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起訴】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10 07:55: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起訴

 

起訴,在民事訴訟程序上,係指原告就其主張之特定權利或事項,向法院提出判決之請求,而開始訴訟行為之行為。

 

起訴,通常應以訴狀提出於法院為之(民訴二四四Ⅰ)。

 

而簡易訴訟程序,則得以言詞起訴(民訴四二八)。

 

調解及支付命令之聲請,於一定條件下,亦有視為起訴者(民訴四一九Ⅱ,及同法五一九Ⅰ)。

 

起訴之效力,在以訴狀為之者,訴狀提出於法院時,即生效力;

 

以言詞為之者,於作成筆錄時生效(參照民訴四二八、一二二)。

 

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法院應以其訴不合法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訴二四九Ⅰ)。

 

在刑事訴訟程序上,起訴則指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為確定刑罰權有無及其範圍,向法院所為判決之請求。

 

起訴應提出記載法定應記載事項之起訴書為之(刑訴二六四),並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刑訴二六六),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訴二六七、二六八)。

 

惟檢察官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除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外(刑訴二六五),倘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並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刑訴二六九、三七○)。

 

(文鍾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030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11-15 00:25 , Processed in 0.093748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